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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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 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章的犯罪在国外被称为公共危险罪,是说本章的犯罪行为都具有公共危险性质,体现了行为针对的对象所具有的“公众性”与“社会性”,即“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人”,本案中何为“不特定”?,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栗东伟殴打客车司机一案:1996年5月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栗东

2、伟酒后从平顶山市薛庄村乘坐平顶山至洛阳的中型客车伺机行窃,行驶途中,栗对一熟睡女乘客行窃时,被驾驶员王彬发现。王采用提高车速的方法提醒乘客,使被告人栗东伟盗窃未逞。栗恼羞成怒,遂赶至车前,照驾驶员王彬头部猛踢一脚,致使行驶中的汽车方向失控,颠覆于夏店村附近路旁沟内,造成乘坐该车的20名乘客中4人轻伤、5人轻微伤,汽车损坏,损失价值2.5万元的后果。,在本案中,被告人栗东伟向被害人驾驶员王彬头部猛踢一脚,其行为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但是,由于王彬处于驾驶员的位置,其身体受伤的同时,导致中型客车失控,而客车失控,究竟危及车上哪位乘客、危及多少乘客等,都是不特定的,因此,犯罪人的伤害行为就不再是简单地

3、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因为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乘坐该车的20名乘客中4人轻伤、5人轻微伤,汽车损坏,损失价值2.5万元的特定的危害后果。,“不特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最关键的因素,并不是犯罪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否特定,而在于犯罪行为一旦实施,其可能影响的对象是行为人难以控制的、不特定的。即使行为人犯罪行为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但在危害特定的犯罪对象时,犯罪行为还可能影响其他不特定的对象,这也应当认为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案例二:行为人向闹市区扔炸弹 公式:特定|不特定(行为指向对象)不特定(行为影响对象)特定(危害结果)

4、,何为“多数”?,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惯例,可以将多数与少数的区分标准界定为三人,三人以上(包括三人)为多数人,三人以下为少数人。,本章客体的反思,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某种行为使得多数人不能看电视、打电话,会使公共生活陷入混乱。 所以客体可以扩大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大都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其中有的犯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但有的罪也可以

5、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的行为(实害犯),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危险犯)。 3、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亦有特殊主体的存在。如从事特定业务或者具有特定的人员,单位等。另外,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亦有过失的情况存在。具体而言,有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也有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及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本章共29个条文,计有47个罪名,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6、: 1、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 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一、放火罪 (一)概念 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公共安全。多体现为公私财物,但不限于。刑法修正案(三)删除了具体对象的规定。原文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2、客观方面:实施放火的行为。既可以由作为的方式实施,

7、亦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实施(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3、主体:一般主体,刑法第 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三)放火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 焚烧自己的财产? 2、本罪的既遂,点火说 、独立燃烧说 、烧毁说,我国采“独立燃烧说”。即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质的情况下仍然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构成本罪的既遂。,2、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3、罪数形态 (1)以放火为手段,在实施放火行为后,又进行盗窃、抢劫等行为的,按照牵连犯处理。 案

8、例:被告人何某于某日凌晨2时许蒙面翻墙进入百花家具厂,欲盗窃该厂厂长葛某家中财物,但见葛家有人无法下手,遂在该厂刮灰车间点燃蛇皮袋后大喊救火,趁葛某救火之机潜入葛家,盗得人民币2400元,欲逃离时被抓获。,(2)实施某犯罪后,放火的 A/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一罪 B/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数罪并罚 案例:被告人汤少庠要其妻张凤珍陪同去上海治病,遭拒绝后,两人发生争吵。汤少庠即怀恨在心并产生杀人毁家之歹念。当晚时分许,汤少庠趁其妻睡觉之际,手持铁榔头对张凤珍头、面部猛击余下,致张凤珍当场死亡。汤少庠又到儿子汤潜卧室,用铁榔头朝其头部、左小腿部猛击数下,致汤潜当场死亡。尔后,汤少庠将窗帘点燃后逃离现场

9、,致使邻居及自己家在内的户人家的间房屋和其他财产被烧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凤珍、汤潜均因头颅遭受外来钝性物体反复打击,引起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爆炸罪的想象竞合的认定,1、爆炸罪与杀人罪的竞合 2、爆炸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 3、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竞合,二、投放危险物质罪(该罪原名为投毒罪,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对于刑法第114条作了修改,2002年3月15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罪名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 特征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0、投放危险物质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客体:公共安全。从实务来睇,本罪的对象主要表现为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等。 2、客观方面: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行为人所投放的对象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包括危险的气体、液体、固体。 实践中,所投放的物质表现为: A 毒害性物质,如砒霜、氰化钾、各种剧毒农药等; B 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够发出引起人体损伤甚至死亡的放射线辐射的物质,包括各种核材料、放射性核毒素制剂、放射性药品等; C 传染病原体,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 D 其他危险物质,指除上述几种物质之外,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其他

11、危险物质。,(2)必须有投放的行为。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 a、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b、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c、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的场所。(日本地铁沙林事件) (3)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使用危险物质杀害特定的人或特定牲畜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3 .主体特征 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4 .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不特定多数的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并且希

12、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本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不危及公共安全的,以以上罪名定罪处罚;若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想像竞合犯,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处断。,例一:甲欲杀乙。有一天,甲邀请乙到饭店 吃饭, 趁乙不备,将剧毒药放入乙酒杯中,乙死 例二:甲为高校学生,经常受老师批评和同学相处不洽,想着报复全校师生,潜入食堂放砒霜 例三:甲欲杀乙,发现乙每天在食堂吃饭,潜入食堂放砒霜,结果造成包括乙在内的7人中毒死亡。,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

13、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此罪名设立的原因,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刑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刑法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注意: “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方法。,如某甲为报复社会,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

14、康安全,其故意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放 火、决水、爆炸、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因此,行为人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在客观上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危 险方法的程度较小,尚不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中毒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如出售霉变、生虫的糕点等,就不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方法相当或相类似, 所以不能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止单位、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

15、的法律责 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其侵犯 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对现实不满、报复社会的动机。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并无差别,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3、以制、输坏血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

16、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个别不法医务人员,为了牟取非法暴利、置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于不顾,采取以支付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不断发生。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出于牟利或报复社会的目的和动机,实施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 险方法,危害或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4、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出于报复社会或寻求新奇刺激的目的和动机、向人群开枪射击。,用例,1、海南省三亚30多名农民为向中铁三局7总队讨薪,竟然向毫无经济关系的中铁三局8总队工地扔汽油燃烧弹。并引起双方武力冲突

17、,致使多人被烧伤和打伤。 2、西安玩弹弓的宋秦生,每天早上练2个小时的弹弓,发射500粒钢弹子。据有关消息,所发射的钢弹子造成30余车辆玻璃被打碎。 3、成都人孙伟铭,无驾照、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2009年7月23日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概念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对象只限于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拖拉机?,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

18、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 (1) 具有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交通工具是否载着人或物资 不予考虑) (2)破坏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 A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B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可随时使用的状态; C交通工具不需要再检修便可以使用的状态。 (3)足以发生危险(重要部位) 操作驾驶系统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本罪与盗窃罪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对于交通工具部件的盗窃行为、对于交通工具的破坏行为是否能够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而危害公共安全。,在公路上撒钉伤胎,应如何定罪?,缪某在城乡结合部的公

19、路边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厂。由于资金、技术、设备有限,生意比较惨淡。缪某十分着急。某日,缪某在翻阅报纸时,报上的一则消息引起了他的注意。报纸上报道了一些修理自行车的摊贩,为了增加自己的生意,在自己摆摊的位置附近撒一些钉子,扎破过往自行车的轮胎,迫使自行车的主人到自己的摊位修车。缪某于是如法炮制,在离自己的汽车修理厂不远的公路路面上撒了许多钉子。果然,不到一周,就有20多辆过往车辆的轮胎被扎破,都到缪某的修理厂来修理,缪某从中获利3000多元。没等缪某高兴多久,一些过路的司机发现了问题,向公安机关报告了这一情况。公安机关派人到事发路段定点守候,将趁天黑又一次到公路上抛撒铁打的缪某抓获。检察机关依法对

20、其提起公诉。,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缪某在公路上抛撒铁钉,扎伤过往车辆的轮胎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缪某在公路上抛撒铁钉的行为使20多辆过往的各类车辆轮胎被扎破,影响了其行驶安全。缪某从中牟利3000多元,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因此,缪某已经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缪某为牟私利在公路上抛撒铁钉,侵犯的主要是他人的财产权,对车辆的运行安全的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对其定罪不妥,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破坏交通工具罪指的是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

21、、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进行破坏,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本案中,缪某的行为不构成该罪。缪某的行为虽然使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受到了一定的损坏,但并没有达到“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程度,也没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不具备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要件。,五、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22、。 该罪是1997年新刑法增设的一种犯罪,修正案(三)提高了该罪的法定刑,对其成立条件则未作修改。,“恐怖活动组织”,是危害最大的犯罪组织之一,是指三人以上,为了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各种恐怖犯罪行为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恐怖组织具有以下特征 (1)成员在三人以上。 (2)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各种恐怖犯罪活动,这些恐怖犯罪活动包括暗杀、绑架、劫持航空器、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放火等。,(3)为长期、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各种恐怖犯罪行为,恐怖组织在其建立以后的存续期间,必然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各种恐怖犯罪行为。 (4)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稳固性。 (5)恐怖组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成员具有极大

23、的人身危险性。,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具有如下特征:,1.客体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即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方式,即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恐怖活动”是指以恐吓或者要挟社会为目的,对政府领导人、社会团体成员或者其他无辜公民加以杀害、伤害、或者对重大公私财产加以破坏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1、既遂、未遂的界限 2、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

24、(三)刑事责任 注意:犯本罪而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六、劫持航空器罪 (一)概念 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乘客的生命、财产及航空器的安全。 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这里专指民用航空器。,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实践中一般具有某种目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本罪的认定 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四)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

25、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本条的“致人重伤、死亡”,不仅包括暴力、胁迫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而且还包括故意致人重伤与故意杀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的对象并非航空器本身,而是航空器上的人员,既包括机组人员,亦包括其他人员如乘客; 2、必须是“飞行中”的航空器; 3、本罪是危险犯,是否造成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只是加重处罚的依据。 4、仅限于暴力手段,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一)概念 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

26、客体:国家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对象的解释应该严格依枪支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之规定。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必须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对于私自制造的土枪及将体,育用枪改制为火药枪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以犯罪论处。 (2)必须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根据2001年5月10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

27、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了本罪罪状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就可以构成本罪,若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的行为,也只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广州案例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三)本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持有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在刑法上持有与占有同义。传统的大陆法系理论认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并不承认持有行为。英美法系则提出持有是第三种行为形式。在英美刑法中,“持有”(possess

28、ion)是作为犯罪行为形式同“作为”与“不作为”相并列 ,但持有本身是一种状态,没有积极动作,既区别于作为,也有异于不作为,持有行为形式的价值在于,在一些多发性和危害大的犯罪现象中,有的案件难以用传统罪名治罪,持有型罪名便成为最佳选择。 罪名是证明的中心,持有是现存事实状态,容易被证明,发现事实就等于证明了事实。由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形式构成的种种罪名,公诉机关必须证明既成事实的来源或去向,证明事实的来源或去向显然难于证明事实本身。减轻证明责任,有助于增加刑法的威慑效用。,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如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

29、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的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藏与非法持有的不同之处:原来是否有配备资格 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应注意的问题: 1、罪名的修改:由“核材料”修改为“危险物质”;包容性更强; 2、对象:具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存在; 3、本罪为选择性罪名; 4、单位亦可成立本罪,实行双罚制; 5、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 6、“明知”的含义:认识的可能性,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的主

30、体是单位,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若是个人或非被指定的企业制造、销售枪支的,构成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 2、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实施制造、销售行为之一即可,若实施了这两种行为也不实行并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品罪的注意事项:,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品罪与普通盗窃罪、普通抢夺罪的界限 A/行为人为了盗窃、抢夺普通物品而实施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品行为 B/行为人为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品而实施盗窃、抢夺普通物品的,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

31、、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注意事项,枪支管理法规定司法机关、要害部门守护、押运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行为犯,经批准的射击场、狩猎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厂,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猎枪。 结果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注意事项:,1、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结果犯,补充知识点,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的规定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只

32、有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犯,第二种:除对犯罪构成诸要件的描述之外,还有数额较大的,数额较大与否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犯,第三种除对犯罪构成诸要件的描述之外,还有情节严重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减轻犯 由

33、重到轻性质严重的犯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刑罚单位: 黑体字:基本犯 红体字:情节减轻犯,情节加重犯 由轻到重,第三百零八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刑罚单位: 黑体字:基本犯 红体字:情节加重犯,八、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

34、有期徒刑。,黑体字:基本犯 红体字:情节加重犯 粉体字:结果加重犯,客观构成要件,1、从法律规定上看,本罪不属于身份犯。 2、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3、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利用非机动车? 5、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的行为引起。,主观构成要件 过失, “过失之王”,指对于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而言,对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可能是明知的。,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违章行为 A违章但没造成重大事故 B虽然造成严重后果但主观上没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C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负全部、主要责任、同等责

35、任,不认定位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罪刑单位:,1、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情节一般,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作了规定;,1、(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36、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解释第三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将逃逸解释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具有合理性。结合不救助被害人理解“逃逸”。,救助但是逃避追究属于逃逸,甲过失撞伤乙,把乙送医院后付给医院巨额现金足够治疗乙,之后逃跑。,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7、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四条作出了规定;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3、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情形。(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将逃逸的动机做出这种限定也不妥,结合不救被害人理解。 例如,甲驾车追杀骑摩托车的乙,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丙重伤,甲

38、为了追杀乙没有救丙导致丙死亡。,在一个有雾的早晨,司机甲驾驶汽车进城拉货,因超速行驶刹车不及时,在一弯道处将一行人乙撞伤。甲为了逃避责任,丢下乙导致乙因抢救不及时死亡,甲驾车逃跑,不久,他发现后面有车追来,以为是交警追来了,为了甩掉后面追来的车,甲就以更快的速度驾车逃跑,结果又将一骑车人丙撞死。”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致乙死亡还是致丙死亡?,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要件:,1、被害人受伤当场没死 2、有逃逸行为 3、发生死亡结果 4、逃逸延误救治导致死亡 5、行为人至少有过失,有时是间接故意 6、为逃避法律追究(有争议) 例一: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

39、逃逸 例二: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如李某肇事后将被撞伤者送至急诊室外逃逸致人死亡案。李某将受伤者以坐姿倚放在急诊室外的一棵树干旁逃跑。受伤者2小时后被发现死亡。,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关系,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仅有消极的不救助义务,而故杀和故伤有积极行为,不数罪并罚。,共犯问题,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

40、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思考何为共犯?该规定如何解释?,解释者认为“逃逸”是故意指引下的行为,肇事者与指使者就“逃逸”形成共同故意。指使者是“逃逸”的教唆犯,肇事者是“逃逸”的实行犯,就“逃逸”形成共同犯罪。,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

4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甲和乙如何定罪?,张某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李某重伤;现场的围观者要求张某将李某送至医院,恰在此时,与张某相识的王某驾车经过此地,并将车停在张某身边,打开车门,让张某上车,后一同逃走。李四因无人救助而死亡。,有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杀和故伤处理的:1、肇事后,为杀人灭口,故意将伤者杀死(药家鑫案)2、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不顾被害人生死,将被害人拖挂致伤残、死亡的(张金柱案),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个孩子撞飞,不治身亡;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张金柱被判死

42、刑。直到今天,“张金柱”仍然是驾车撞人逃逸者的代名词,该案则成了所谓“舆论杀人”的典型。焦点访谈披露了这一血案,激起全社会的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张金柱死刑,媒体也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10月16日,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王民义表态:张金柱恶性汽车肇事案是近几年我省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10月17日下午,郑州市公安局公布了对张金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警衔的决定。,张金柱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付共计9.5万元的各种赔偿。 此案虽发生于十几年前,但至

43、今仍被众多学者当作“新闻审判”和“媒介杀人”的例证,认为交通肇事罪不可能判死刑。 张金柱临刑前也哀叹:“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主观方面的不同。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它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践中,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犯罪外,大多数都是行为人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犯罪后果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求低,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属于危险犯,危险驾驶

44、罪零容忍的结果,增加背景: “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施杰,为2010年全国“两会”带来了提案关于增加危险驾 驶罪的建议,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汽车保有量2亿,而“酒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有必要为“汽车时代”的来临做好法律准备。仅就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而言,根据最高法统计,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在2009年,杭州的胡斌、成都的孙伟铭、南京的张明宝不止一桩醉驾肇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有的地方法院对高速飙车、酒后驾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较轻;有的地方将类似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以死刑。不同城市,不同罪名

45、,不同处罚,使公众困惑,也使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损。,杭州的胡斌,20岁的胡斌驾驶大红色三菱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与朋友“飙车”,将看完电影、正在穿过斑马线回家的25岁青年谭卓当场撞死。事件发生后,胡斌的富家子弟身份、以及时候交通部门对车速(70码)的说法,引发公众高度关注。,30岁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且醉酒驾驶,连撞5车后逃逸,酿下4死1伤的惨剧。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称其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后判无期徒刑。,南京“630”特大醉驾肇事案:张明宝,年月日晚,某建筑工程承包人张明宝与朋友在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吃饭,醉酒后驾驶别克轿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辆轿车,造成人

46、死亡、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死者中还包括一名孕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红体字俗称飙车,是情节犯 粉体字俗称酒驾,是行为犯,(一)追逐竞驶,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

47、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当时车流量、限制车速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

48、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 为何无情节要求?主要考虑不易于操作,民间标准不同于国家标准。民间标准是反应迟钝、呕吐狼藉、烂醉如泥等。 但国家标准不同:20-80mg/100ml饮酒后驾车 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酒后驾车不同情况的处理,九、重大责任事故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

49、是不作为 本罪是结果犯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是本罪发生在“生产、作业中”。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驾驶车辆时违章导致乙昏迷不醒。甲下车后观察乙,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逃避刑事责任,甲将乙搬到自己的车上,行驶20余公里后,将乙沉入水中。后查明,乙系溺水死亡。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张某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李某重伤;现场的围观者要求张某将李某送至医院,恰在此时,与张某相识的王某驾车经过此地,并将车停在张某身边,打开车门,让张某上车,后一同逃走。李四因无人救助而死亡。王某与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C农民甲承包了10

50、0余亩农田,在病虫害发生之际,因为没有资金购买农药,便盗窃某农场的剧毒农药30余瓶。甲的行为构成盗窃危险物质罪。 D农民乙为了开垦荒地,盗窃雷管等爆炸物品100个。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爆炸物罪。,本题正确答案为AD。本题要点说明:A选项中的甲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因为没有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危害结果(昏迷不醒不属于重伤以上结果);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因为甲没有认识到人的存在,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以为乙已经死亡)。甲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选项正的王某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只能成立窝藏罪。按照司法解释,在交通肇事后,只有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

51、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C选项中的甲只成立盗窃罪,因为盗窃危险物质罪属于具体危险犯,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判断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并未危及公共安全,只能认定盗窃罪。D选项中的乙成立盗窃爆炸物罪,因为该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只要实施盗窃行为,就认定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性质。,2008年试卷二第10题)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危险物品肇

52、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本题正确答案为B。本题要点说明:甲不属于危险物品的生产者、储存者、运输者和使用者,不成立危险物品肇事罪;也不是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导致事故,不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更不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不成立放火罪。其行为成立失火罪:甲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引起火灾,但轻信能够避免,仍然实施其行为,结果引起火灾,将被害人烧死烧伤。,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

53、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试卷二第60题) A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竟合犯. C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竟合犯. D 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应该是全选。ABCD 本题不存在犯罪竞合的问题。 投放危险物质罪,客观上必须是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本题中某甲的为了杀害某乙从而逃避债务,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投毒行为并且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出现。依法应当定故意杀人罪。 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由于某乙

54、投放毒药的对象是私人的米袋,不存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威胁。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某乙的行为客观上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自然不能定本罪,警察甲临时急需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甲将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万元现金,借期个月。个月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甲。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 甲、乙均无罪 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无罪 甲无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某晚,王某驾车时不小心将李某撞倒,李某当即失血休克。王某怕被人发现,忙将李某拖至少有人出没的路边荒地,后驾车逃离。结果李某失血过多死亡。对于

55、王某的行为,应当以( )论处。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故意杀人罪 C交通肇事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构成间谍罪? ( ) A为境外机构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的 B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C为境外组织非法提供情报的 D为武装叛乱分子提供武器弹药的,甲系某公司司机。某日,其开车送货,途中搭载一乘客。在行驶中因其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乙撞死,并致行人丙重伤。甲欲送丙去医院救治,该乘客说:这里反正没有人,还是走吧,你救了他就是一辈子的麻烦。于是,甲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丙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乘客不构成犯罪,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56、 B甲、乘客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乘客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乘客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对一公共住宅放火,起火后即离开,但火情立即被他人发现并迅速扑灭。甲的行为属于( )。 A放火罪的未遂 B放火罪的既遂 C放火罪的预备 D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未遂,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哪种行为之一的,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A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 B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枪支 C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D超过限额制造枪支,魏某受恐怖活动组织的指派潜入大陆进行恐怖活动,先后杀害3人,绑架1人。魏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 A参加恐怖组织罪 B故意杀人罪 C绑架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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