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b法律b关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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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法律事实,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是市民社会为实现一定私人利益目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市民主体之间发生的以平等为条件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是被民法所调整的上升为法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本质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所

2、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三,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四,是可以由当事人设立的法律关系; 第五,是靠民事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为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两种社会关系被民法所调整,分别构成民事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二)绝对权关系与相对权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义务主体是否特定的分类。 绝对权关系法律关系中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的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相对权关系法律关系中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为具体的特定人的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

3、关系概述,(三)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的内容特点的分类。 单一法律关系: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复合法律关系:由两组以上对应的民事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四)积极法律关系与消极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社会价值和意义的分类。 积极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所促进调整的,其发生具有社会积极意义的正常社会关系; 消极民事法律关系被民法所救济调整的,其发生具有社会消极意义的非正常社会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五)其他分类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等。 有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有什么样的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

4、的分类是与民事权利的分类具有一定的对应性。,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分类的意义。 法律关系种类不同,适用的民法规范和民法基本原则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其行使、实现和保护的方式等方面各自有不同。 实践要正确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或性质。,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概念 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然以一定要素构成。 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构成法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法律关系的要素: (1)是对法律关系的具体分析和总体掌握; (2)是对民法内容的高度概括; (3)是认识民法和民法学的一个出发点。 法律关系的要素由主体、内容和

5、客体三个方面构成。,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是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即市民或市民社会主体的民法表述。 民事主体有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分。 多数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同时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民法通则: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 以合同法为代表的我国有关民事立法确认依法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第三民事主体。,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 国家在以自己的名义发行国库券、公债券、接受无主财产和

6、进行对外贸易时,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为特殊的民事主体。,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国家民事主体地位的特征: (1)国家的民事主体资格由国家自己根据需要确定; (2)国家不受强制执行约束和外国司法管辖; (3)国家进行民事活动,以实现全体人民的利益为目的; (4)国家以国库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基于民事主体制度的基本原理,虽然国家有时进行“法律行为”但它不构成一般民事主体。,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构成 1双方主体与多方主体: 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至少有两方,有的超过两方,为多方当事人。 2单数主体与多数主体: 权利与义务主体均为一人者,为单数主体;否则为多数主体

7、。,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有民事主体间形成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才能发生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内容是划分法律关系类别的基本依据。,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重在保护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为了一定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要求,可为一定支配或请求的行为自由。 (1)民法规定是民事权利的法律限度; (2)主体的利益要求即民事利益是民事权利的现实目的; (3)支配或请求是民事权利的表现形态; (4)行

8、为自由是民事权利的本质属性。,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2.民事权利的特征 (1)私利性; (2)平等性; (3)自愿性; (4)约定性; (5)对价性。,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与人身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支配权与请求权;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形成权与抗辩权 形成权: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 抗辩权异议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永久抗辩权与一时抗辩权。,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民事权利的落实条件已

9、经完全具备而可以由当事人具体行使的权利; 期待权民事权利的落实条件尚未全部满足而待所需条件发生后才能够实际取得和行使的权利。 一般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附延缓条件和始期的权利以及继承权等,属于期待权。,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原权与救济权 原权基础权:处于基础地位的民事权利。 一般民事权利都是原权。 救济权:当原权受到危害时为保护原权而享有的实体权利: 基于原权被侵害或者面对危险产,是从原权中派生出来的民事权利。 通过要求相对人承担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制止或消除对原权侵害的不法后果,恢复或保障原权。 自卫权和自助权,是典型的民法救济权。抗辩权也可以视为一种救济权。 诉权属于程序

10、上的救济权,不是实体民事权利,不属于民法救济权的范畴。,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4.民事权利的行使 (1)民事权利行使的概念 民事主体为实现民事权利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以落实权利内容的事实。,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2)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 第一,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 第二,符合合同约定的原则; 第三,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5.民事权利的保护 (1)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权利主体通过自己采取的合法方式,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实现民事利益的行为。 民事权利作为“私权”,私力救济如同私权可以自我设定,自然应当为民事

11、主体本身享有。,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自我保护的方式: 请求行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自卫行为: 权利主体为防止和避免民事权利遭受侵害而采取的适度反击和合理避免的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自助行为: 在权利正在遭受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如不即时采取措施则以后无法或难以获得救济的情况下,权利主体不得已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的自我救助行为。,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立法例: 德国民法典,对自助的内含、限度和错误自助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第229条规定:“为了自助而扣押、损毁或者

12、损坏他人之物的人,或者为了自助而扣留有逃亡嫌疑的债务人,或者制止债务人对有义务容忍的行为进行抵抗的人,如果未能及时获得官方援助,而且如未即时处理则请求权无法行使或者其行使显有困难时,其行为不为违法。”,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台湾地区民法第151条:“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援助,并非于其时为之,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其实行显有困难者为限。”,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承认自助行为的意义: 自助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 民事权利保护的及时性和合理性以及措施的必要性。,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的司法保

13、护 在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所给予的保护。 司法保护属于国家保护,是一种公力救济; 是一种强制手段,是最终的保护措施。 司法保护的前提,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确认保护 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权利的存在、归属、性质、效力进行确认所实施的一种司法保护。 确认保护的前提:确认之诉。,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给付保护 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某种给付义务,以实现权利人所要求的民事利益的一种司法保护。 给付保护的前提:给付之诉。,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形成保护 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变更、消灭现有的某种民事法律关

14、系,以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司法保护。 形成保护的前提:形成之诉。,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二)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需要而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行为约束。,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2.民事义务的含义 1内容是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2范围法定或者约定; 3意义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权利需要; 4受国家强制力的约束。,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义务的分类 (1)积极的民事义务和消极的民事义务 积极的民事义务: 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积极的民事义务必须

15、履行,否则要承担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消极的民事义务: 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禁止自己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义务人必须消极的不作为,否则为违反民事义务要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自主的不作为:民事主体必须自主消极地不为一定行为; 容忍的不作为:民事主体对他人的行为必须消极容忍和许可而不得为对抗行为。,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2)明示的民事义务和推定的民事义务 明示的民事义务: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所确定的义务。 明示的民事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产生,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 明示的民事义务具有直接、

16、明确的特点,便于当事人承担履行。,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推定的民事义务 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推定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台湾地区民法第153条第2款:“当事人对于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于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其事件之性质定之。”,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推定当事人民事义务的依据: 法律关系的性质; 当事人的行为; 民事义务之间的特定逻辑关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根据法律关系性质推定的义务。 (2)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的义务。 (3)根据特定逻辑关系推定的义务。,第二节 民事法律

17、关系的要素,(3)主民事义务和从民事义务 主民事义务:独立存在的,不以其它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民事义务。 从民事义务:以主民事义务为存在前提的民事义务。,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是民事主体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客观事物。 是作为民事主体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对象的客观事物。,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定义的意义: (1)理顺了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与民法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 (2)反映了民事权利和义务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间的关系; (3)确定了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事物。,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通说:

18、(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由民法调整对象决定: 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归结为财产和人身利益两大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财产 财产或谓之物。 是现实存在的,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各种物质财富。,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作为一般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不同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 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等各种作为客体的物质形式。,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财产或物的法律特征: (1)效用性。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利益需要。包括物质利益的效用和精神利益的效用。 (2)可支配性。能够为

19、民事主体控制和支配,实现设定权利义务追求的利益目标。 (3)法定性。是法律规定可以作为交易对象即可以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财产。,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法上的物既是自然物又是一个社会范畴。 民法上物的分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有形物与无形物 有形物:具有一定形态的物。 无形物:不具有一定形态和体积的非实物财产。,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交换的物。 限制流通物:法律对流转的范围或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为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物品。 禁止流通物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是否为流通物以及限制流通的程度,是判断法律行

20、为效力的根据之一。,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能够在一定空间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的财产。 不动产:在固定空间存在而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价值的财产。 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主要意义,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即法律要件不同。,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4)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具有特定属性不能用其他物代替的物。 包括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和一类物中因被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种类物:具有共同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具有可替代性。,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5)主物与从物 主物: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并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不依赖其他物而能

21、够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 除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转让主物时,从物所有权随主物所有权一并转让,以保证主物的功用。,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可以进行分割且不因分割而损害或改变其效用和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质不可分割或者经分割后会损害或改变其效用与价值的物。,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7)原物与孳息。 原物:作为本体而依其自然属性或者法律规定可以产生新物的物。 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物,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 原物所有权转移,孳息的所有权同时转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8)可消耗物

22、与不可消耗物 可消耗物:一经有效使用即会灭失或者改变其原有性状的物。 不可消耗物:可以长期使用并在使用中逐渐实现其价值的物。 借贷关系,以可消耗物为标的物; 借用关系,以不可消耗物为标的物。,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9)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 单一物:以独立个体存在的物。 合成物:由几个或者多个物组成的独立物。 聚合物:是多数物集合而各物又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 合成物一般不能分割买卖,单一物更如此; 聚合物可整体转让,也可以转让其中一部分。,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2人身 一定的人身要素或者人身利益。 包括生命、健康、名誉、隐私等各种人格或身份要素。,第三节 法律事实,第三节 法律事

23、实,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或事实。,第三节 法律事实,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事件与行为。,第三节 法律事实,(一)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 (1)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3)时间的经过。,第三节 法律事实,(二)行为 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识作出的,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活动。,第三节 法律事实,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有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3)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等,也属于行为的范畴。,第三节 法律事实,三、事实构成 引起某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必需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实的结合。 (1)行为与行为的结合; (2)事件与事件的结合; (3)行为与事件的结合。,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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