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尊严理念的实证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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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講人性尊嚴的議題,大葉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蕭揚基,人性尊嚴,羅馬人認為尊嚴是個人在公眾中之聲譽 康德強調個人為義務而義務的道德自治(自主)的結果,每個人都有其存在之目的,人性尊嚴之意涵,人性尊嚴指人之所以為人乃在於其心智,並基於個體自我的決定去意識自我,決定自我,形成自我,人性尊嚴理念的實證化,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1項 人性尊嚴不可侵犯。一切國家權力均有義務尊重及保護人性的尊嚴。 日本國憲法第13條 一切國民,均做為個人而受尊重。,人性尊嚴理念的實證化,1945年聯合國憲章前言 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前言 對於人人固有尊嚴及平等不移權利之承認,人性尊嚴理念的實證化

2、,我國憲法 第22條之補漏條款來推出 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憲法中人性尊嚴的涵義,人性尊嚴的維護並非僅需要國家消極之不做為即可滿足,相反的,國家還必須積極的作為,提供一個符合人性尊嚴最低條件的生活環境 例如,社會福利措施,人性尊嚴之審查,通說審查標準採取客體理論,亦即當一具體的個人 被貶抑為物體 僅是手段 或可代替之數值時 有上述情況人性尊嚴已受傷害,小結,人性尊嚴的意涵判斷準據 尊嚴是指一種不容侵犯的身分或地位 人性尊嚴是指對於一個作為自主、自決的獨立個體的人所天性賦予不容侵犯的身份或地位 憲法保障人性之尊嚴,確保人民基本生活的權利與尊重,不因個人社會的地位、

3、經濟的地位或者其他外在因素的不同而有影響 人體器官可以買賣嗎?,母愛挽救了兩條生命,2001年4月12日,美國波士頓環球報刊登了一條社會新聞。 一位名叫蘇珊斯蒂文的婦女,兒子急需換腎,但她的腎不適合兒子。醫生建議蘇珊把腎捐給不相識的人,作為交換,她的兒子排在等待換腎者的最前面。 結果兩個病人都換到了腎,恢復了健康。,心肝寶貝只送不賣?,由於器官移植技術的進步,現代人必要時可以把自己的心肝掏出來捐贈給需要的人,這比割股療親有過之而無不及。 禮物送了人再買還有,器官捐了就捐了,除了肝臟之外,所有的器官都不會再生。,心肝寶貝只送不賣?,移植的器官不只是親人捐贈,事實上,也有許許多多來自陌生人,其中又

4、有許多是來自第三世界國家的窮人。,多少?,人體全身上下的組織器官等價值,有價目計算總值四千五百萬美金。,移植的器官的來源,捐贈者又可分為親人及陌生人兩種。 根據捐贈者的生死狀態又可分為 生者捐贈(包括親人及陌生人) 死者捐贈(意外死亡者或是死刑犯 ),經濟弱勢者出賣器官,一般送禮多多少少反映了送禮者的經濟條件,是送得起的人才會送禮,器官移植的許多捐贈者則剛好相反 需要器官的人只要有錢就可以買到所需的器官,而處於經濟弱勢為生活所逼,則可能被迫出賣自己的身體器官。,問題一,當科學進步到可以種人體器官,像種稻子一樣,可以經常大量採收。 透過複製人來取器官 您是否贊成透過複製人來取器官?如果可以這樣子

5、的話,可能會產生哪些問題?,問題二,捐贈是自願行善? 一般捐贈物多是不折不扣的身外之物,像是金錢、商品、財產等。 器官雖是物,卻不是身外之物,而且捐贈之後可能會有些不好的後果,自願的人為什麼會自願?,問題三,捐贈者的產生是基於什麼樣的社會條件?誰可以成為(或是淪為?)捐贈者?,人權問題,到底誰握有身體、器官的所有權? 身體器官的所有權是不是人權的一部分? 我們常說:我的心肝、我的肺、我的胃、我的腎,但是我真的擁有我的身體的每個部分嗎? 答案要看我是誰,是生是死,在哪個國家。,人權問題,某些國家死刑犯的例子,人一旦變成死刑犯,身體就成了國家的財產。 不重視人權的國家會說,都已經是死刑犯了,還有什

6、麼權利要自己的器官?,人權問題,傳出先採收死刑犯的器官再行刑的事例,完全無視他們的痛苦。 有些人權組織曾指出,要死刑犯同意捐贈器官的做法其實是沒有什麼意義的。,人權問題,有些國家甚至強制規定,凡是有器官可用的死者,無論願不願意,都必須捐出器官,這樣的強制性,也顯示了人民身體所有權的淪落。,生死的界定問題,危機或許在於,一個人一旦被宣告死亡,他就喪失了許多人世間的權利,包括身體所有權。,生死的界定問題,如果有個人,醫生宣布腦死了,而家人認為他還活著,醫生與家屬之間必然會有一番爭執。問題是 家屬有多少可以與醫學權威抗衡的力量? 生死問題,事關重大,對於醫生的權威我們還是得有所警戒才是。,人體器官不

7、能交易,因為生命是有尊嚴的。 人們可以無償捐血,可以死後捐獻遺體,但不能出賣作為生命一部分的器官。 人體器官交易還會引起許多災難性的後果 如人體器官走私,或為了獲得器官而殺人。,人體器官不能交易,人體器官交易為社會倫理所不能接受 如果允許人體器官交易,富人用金錢購買窮人的生命。窮人的生命同樣珍貴,不能用金錢來剝奪。,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關於器官移植相關問題請參閱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民國92 年01 月29 日修正)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http:/www.torsc.org.tw,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NOKIA廣告詞,生存權,生存權之意義:生命之尊重與生活的延續。 生存權之特質:原權除其

8、固有性外,其效力具有普遍性與永久性。,死後取精議題,死後取精議題,如果活人可以取精做人工生殖之用,那麼為何未婚女子、死人、死刑犯甚或同性戀者不可利用之?,死後取精議題,剛去世者的器官可以捐輸救人,卻不讓自家人取精,有何道理可言 在小科技進展幫助下,自家決定利用只剩兩三天壽命精子的最後機會,來做國人最看重的傳宗接代。 如戴以用遺體製造生命或毀壞屍體等等的大帽子,是否過於沈重。,孫吉祥案例,94年9月7日中午,陸軍586旅戰車部隊進行移防作業時,發生戰車暴衝意外,造成孫吉祥上尉連長不幸被撞送醫不治死亡,得年二十九歲。 與孫相戀12年的女友李幸育,李女和家屬希望能取出孫吉祥的精子作試管嬰兒。,現行法

9、令規定,生前取出保存的精子在該捐精人死亡後精子也要跟著銷毀,因此除非等到法令開放,或以個案方式處理。,衛生署保守反對立場的理由,若同意上尉未婚妻進行人工生殖,未來在子女身份確認上會發生問題,並可能影響孩子的人格發展。 人工生殖應該以治療不孕夫妻為目的,若沒有婚姻關係,貿然進行人工生殖,並不恰當。,衛生署保守反對立場的理由,國外就算同意進行死後取精,也要死者生前同意,並且有六個月至一年的等待期,甚至還要經法院判決同意才能施作,因此台灣並不宜貿然進行相關手術。,孫吉祥案例結束,94年12月17日,孫吉祥連長的父親傳真給儲存精子的診所醫師,要求銷毀孫吉祥的精子,希望可以恢復多日以來的紛紛擾擾,並以存

10、證信函告知李幸育銷毀一事。,楊凱偉案例,28歲英年早逝的楊凱偉才新婚不久,而且是家中獨子,突然死亡,家屬無法接受,要求人工取精。 有了陸軍連長孫吉祥的例子,這次衛生署只花了一個多小時就火速同意,由臺大醫院進行人工取精。,衛生署立場,衛生署強調,同意取精而且對於精子的保存時間也不會加以限制,不代表同意楊凱偉的遺孀,進行人工生殖。 接二連三的死後取精請求,似乎已經成為突然失去親人的安慰劑。,死後取精議題爭議,孫吉祥死亡後,孫吉祥的遺體在法律上的定位如何?誰有處分的權利?屍體處分權有何限制? 男性一方死亡後,未在沒有經過男方生前同意且未婚的女友可否利用其死後所取出之精子?,死後取精議題爭議,若女方為

11、男方之妻子,且生前取得男方之同意,是否會與第三個問題的解答不同?,人工生殖法,2007/3/5立法院三讀通過 制定人工生殖法。 明定實施人工生殖須以夫妻為限,且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重大遺傳性疾病;但若受術夫婦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生殖細胞或胚胎就應立刻銷毀,不得繼續使用。,死後生殖的課題,同意死後進行人工生殖之理由 本於憲法對人性尊嚴及人格權之保護,任何人對於自己人格的發展有自決權。 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死後生殖的課題,反對死後進行人工生殖之理由 為子女之利益方面著想 我國親屬法的立法已從家本位之立場漸漸轉成父本

12、位,及最近法制的趨勢已轉成子女本位之立場。 一出生即注定沒有父親之呵護,生下後與父親一方的親戚無法律上的關係,亦無法取得對父親的繼承權,實不宜同意死後人工生殖。,死後生殖的課題,反對死後進行人工生殖之理由 從人工生殖之目的來看 依照人工生殖法草案總說明中為健全法制並因應實務需求,爰基於人工生殖技術屬醫療行為,係以治療不孕為目的,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死後生殖的課題,反對死後進行人工生殖之理由 多數國家明文禁止死後人工生殖 德國於1990年制訂胚胎保護法,明文禁止死後人工生殖之規定,倘違反規定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法國保健醫療法明文禁止死後的人工生殖。 瑞士於2000年施行之生殖補助醫

13、療法,明文禁止死後人工生殖。,死後生殖的課題,反對死後進行人工生殖之理由 從死者在生前的同意權出發 我國未來人工生殖法是否應該開放並尊重個人遺囑之意願?這從中國人傳宗接代之觀念看之,似乎無不妥之處。 若開放死者可以在遺囑中表明願意死後取精為人工生殖,對於其配偶也是生命中一個無法承受之遺願。,死後生殖的課題,母親一方之自決權 美國有四個州明文規定單身婦女可以實施人工生殖其理由為: 單身婦女擁有憲法上或自然法上所賦予之生育權。 如單身婦女有良好的經濟能力時,似不必考慮與其有血統聯繫之捐精人是否應負擔扶養責任。 捐精人為匿名且捐贈資料應予保密的共識下,立法使其成為法律上之父並負擔扶養義務,在事實上顯不公平且矛盾。,謝謝您用心的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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