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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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讲义,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2、(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第二章 事故等

3、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

4、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十一条,一般事故分为: 一般A类事故 一般B类事故 一般C类事故 一般D类事故,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

5、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

6、.1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A4.2其他线路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B4. 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 爆炸、相撞,造

7、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 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 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 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 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 客车大破1辆。 B4.6 机车中破1台。 B4.7 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C1.列车冲突。 C2.货运列车脱轨。 C3.列车火灾。 C4.列车爆炸。 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C11.机车车

8、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 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 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 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4.接触网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 折角塞门。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

9、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8.货运列车分离。,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 误列

10、车。 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 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第十六条

11、,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 列入一般事故。,第十七条,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事故发生地安全

12、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补报安监报3。,第二十条,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的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安监报3传送至相关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第二十一条,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收取或填写安监报1,并立即向值班处长和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值班处长、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按规定分别向本部门负责人、铁道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向部领导报告。事故涉及其他部门时,由办公厅部长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二十二条,发

13、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安全监管办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第二十三条,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

14、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四条,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第二十五条,事故现场通话按“117”立接制应急通话级别办理。,第二十六条,铁道部、安全监管办、铁路运输企业应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四章事故调查,第二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按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八条,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

15、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第二十九条,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 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第三十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还可由工会、监察机关有关人员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第三十一条,发生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不含相撞

16、的事故),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时,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安全监管办。相关安全监管办接到电报后,应当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第三十二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调查的,原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第三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三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

17、单位和人员;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的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知相关单位,接受调查。,第三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可指定临时调查组组长,组成临时调查组,勘察现场,掌握人员伤亡、机车车辆脱轨、设备损坏等情况,保存痕迹和物证,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做好调查记录,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到达后,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并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物证。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

18、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可组建若干专业小组,进行调查取证。 (一)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测量并按专业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标注现场设备、设施、遗留物的名称、尺寸、位置、特征等。 需要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做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暂时无法移动的,应予守护,并设明显标志。,(二)询问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取口述、笔述、笔录、证照、档案,并复制、拍照。不能书写书面材料的,由事故调查组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认。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三)对事故现场全貌、方位、有关建筑物、相关设备设施、配件、机

19、动车、遗留物、致害物、痕迹、尸体、伤害部位等进行拍照、摄像。及时转储、收存安全监控、监测、录音、录像等设备的记录。 (四)收取伤亡人员伤害程度诊断报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既往病历和健康档案资料等。,(五)对有涂改、灭失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相关证据进行登记封存。 (六)查阅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文件、操作规程、调度命令、作业记录、台帐、会议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岗证书、资质证书、承(发)包合同、营业执照、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等,必要时将原件或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七)对有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器具、起因物、致害物、痕迹、现场遗留物等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和试验,组织笔迹鉴定,必

20、要时组织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并写出专题报告。,(八)脱轨事故发生后,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对事故地点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近期内该段线路质量检测情况;对事故地点后方(列车运行相反方向)一定长度的线路范围内,有无机车车辆配件脱落、刮碰行车设备的痕迹等进行检查,对脱轨列车中有关的机车车辆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脱轨机车车辆近期内在其他线路上的运行情况监测记录。,第三十八条,事故调查中需要对相关的铁路设备、设施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

21、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三十九条,各专业小组应按调查组组长的要求,及时提交专业小组调查报告。调查组组长应组织审议专业小组调查报告,并研究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由调查组所有成员签认。调查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在事故报告中分别进行表述,报组织调查的机关审议、裁定。,第四十条,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司法机关。,第四十一条,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概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六)与事故有关

22、的证明材料,第四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同意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即告结束。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在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后15日之内,根据事故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送达相关单位。 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相撞事故为较大事故)的档案材料,应报铁道部备案(3份)。,第四十四条,铁道

23、部发现安全监管办对事故认定不准确时,应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另行组织调查。,第四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调查信息。,第四十六条,调查事故应配备必要的调查设备和装备,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调查设备和装备包括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绘图制图设备、便携电脑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第四十七条,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事故认定书应按照铁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

24、经济损失。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决定或建议。,第四十八条,事故责任单位接到事故认定书后,于5日内,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按规定上报事故认定书制作机关,并存档。,第四十九条,事故责任单位接到事故认定书后,如有异议,应在10日内向签发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第五章事故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第一节事故责任判定,第五十条,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和同等责任。,第五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或相关单位发布的文电,违反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或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定发文电单位责任。,第

25、五十二条,因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第五十三条,因产品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定产品供应商或制造、检修单位责任;应采用经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产品而采用其他产品的,追究采用单位责任;采购不合格或不达标产品的,追究采购单位责任。,第五十四条,自然灾害原因导致的事故,因防范措施不到位,定责任事故。确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事故,定非责任事故。,第五十五条,营业线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属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同时追究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已经竣工验收的设备,因质量问题发生责任事故,确属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属设备管理不

26、善的,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第五十六条,涉嫌人为破坏造成的事故,在公安机关确认前,定发生单位责任事故;经公安机关确认属人为破坏原因造成的,定发生单位非责任事故。,第五十七条,机车车辆断轴造成事故,由于探测、监测工作人员违章违纪或设备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漏报、误报或预报后未及时拦停列车的,定相关单位责任。由于货物超载、偏载造成车辆断轴事故,定装车站或作业站责任。,第五十八条,因列车折角塞门关闭造成事故,无法判明责任的定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事故,第五十九条,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事故的责任划分: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司机擅自启动列车,定机务单位责任;司机发现未动车,定车站责任;通

27、过列车司机未及时发现,定机务单位责任;司机发现及时停车,定车站责任;车站发现错误及时纠正,未耽误列车,不定责任。,第六十条,应停车的客运列车错办通过,定车站责任;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定机务单位责任。,第六十一条,因断钩导致列车分离事故,断口为新痕时定机务单位责任(司机未违反操作规程的除外),断口旧痕时定机车车辆配属或定检单位责任;机车车辆车钩出现超标的砂眼、夹渣或气孔等铸造缺陷定制造单位责任。 未断钩造成的列车分离事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定责。,第六十二条,因货物装载加固不良造成事故,定货物承运单位责任;属托运人自装货物的,定托运人责任,货物承运单位监督检查失职的,追究货物承运单位同等责任。

28、因调车作业超速连挂和“禁溜车”溜放等造成货物装载加固状态破坏而引发的事故,定违章作业站责任;因押运人员在运输途中随意搬动货物和降低货物装载加固质量而引发的事故,定押运人员所在单位责任,货物承运单位管理失职的,追究同等责任;货检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追究货检人员所在单位同等责任。,第六十三条,自轮运转设备编入列车因质量不良发生事故时,定设备配属单位责任;过轨检查失职的,定检查单位责任;违规挂运的,定编入或同意放行的单位责任,第六十四条,因临时租(借)用其他单位的设备设施、人员,发生事故,定使用单位责任。 产权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维修设备设施,因维修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定维修单位责任;产权单位管理不善的

29、,追究其同等责任。,第六十五条,凡经铁道部批准或铁路运输企业批准并报铁道部核备后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在运营线上试验时,在限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原因发生事故,不定责任事故;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定责任事故。,第六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因发生单位未如实提供情况,导致不能查明事故原因和判定责任的,定发生单位责任。,第六十七条,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管理的相关设备,设备质量均未超过临修或技术限度时,按事故因果关系进行推断,确定责任单位。,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接受事故调查,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派员而未派员接受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

30、组可以直接定责。,第六十九条,铁路作业人员在从事与行车相关的作业过程中,不论作业人员是否在其本职岗位,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纪律,或铁路运输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或安全管理不善等造成伤亡,定责任事故。具体情形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乘务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在企业内候班室、外地公寓、客车宿营车等处候班、间休期间,因违章违纪、设备设施不良等造成伤亡,定有关单位责任。 (二)作业人员在疏导道口、引导或帮助旅客上下车、维持站车秩序过程中被列车撞轧而伤亡的,定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三)事故发生过程中,作业人员在避险或进行事故抢险时因违章作业再次发生伤亡,应按同一件事故定责;事故过程已终

31、止,在事故救援、抢修、复旧及处理中又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按另一件事故定责。 (四)铁路运输企业所属临管铁路发生的责任伤亡事故,定该企业责任事故。 (五)作业人员在工作或间歇时间擅自动用铁路运输设备设施、工具等导致伤亡的,定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事故,同时追究设备设施配属(或管理)单位的责任。,(六)作业人员因患有职业禁忌症而导致行为失控,造成伤亡的,定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 (七)两个及以上铁路运输企业在交叉作业中发生伤亡,定主要责任单位事故;若各方责任均等,定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责任,同时追究其他相关单位责任。若各方责任均等且均有人员伤亡,分别定责任事故。,第七十条,作业人员发生伤亡,经二级以

32、上医院、急救中心诊断或经法医检验、解剖,证明系因脑溢血、心肌梗塞、猝死等突发性疾病所致,并按事故处理权限得到事故调查组确认的,不定责任事故。医院等级不够的,须经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鉴定。法医尸检或解剖鉴定报告结论不确定的,定责任事故。,第七十一条,作业人员伤亡事故原因不清,或公安机关已立案但尚无明确结论的,定责任事故。暂时不能确定事故性质、责任的,按待定办理。若跨年度仍不能确定或处理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定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责任。在年度考核截止前,该事故已查清并作出与原处理决定相反结论的,可向原处理部门申请更正。,第七十二条,铁路机车车辆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造成事故

33、,按以下规定判定责任。 (一)事故当事人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人身伤亡,定事故当事人责任。,(二)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坏证据,定事故当事人责任。 (三)事故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显过失的,按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责任。,第七十三条,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有关部门及其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颁布的技术标准或铁道部颁布的规章、技术管理规程和作业标准,擅自颁布部门技术标准,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二)在实施行政许可、

34、强制认证、技术审查或鉴定、以及产品设备验收等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或对相关产品设备等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不合格、不达标产品设备等投入运用,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第二节事故损失认定,第七十五条,下列费用列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一)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设备设施的损失费用。报废设备按报废设备账面净值计算,或按照市场重置价计算;破损设备设施按修复费用计算。 (二)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行包、货物的损失费用。,(三)事故中死亡和受伤人员的处理、处置、医治等费用(不含人身保险赔偿费用)。 (四)被撞机动车、非机

35、动车、牲畜等财产物资,造成的报废或修复费用。 (五)行车中断的损失费用。 (六)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费用。 (七)其他与事故直接有关的费用。,第七十六条,有作业人员伤亡的,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等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第七十七条,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100%;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50以上;负有重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30以上、50以下;负有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30以下。 有同等责任、涉及多家责任单位承担损失费用时,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程度依次确定损失承担比例。 负同等责任的单位,承担相同比例的损失费用。

36、,第六章 事故统计、分析,第七十八条,铁道部、安全监管办、铁路运输企业及基层单位应按照本规则规定,建立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健全统计分析资料,并按规定及时报送。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统计分析报告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第七十九条 事故的统计报告应当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 第八十条 事故的统计应按照事故类别、等级、性质、原因、部门、责任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第八十一条,每日事故的统计时间,由上一日18时至当日18时止。但填报事故发生时间时,应以实际时间为准,即以零点改变日期。,第八十二条,责任事故件数统计在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单位,非责

37、任事故和待定责事故件数统计在发生单位。 负同等责任或追究同等责任的,在总数中不重复统计件数。,第八十三条,一起事故同时符合两个以上事故等级的,以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第八十四条,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应按以下规定统计: (一)人员在事故中失踪,至事故结案时仍未找到的,按死亡统计。 (二)事故受伤人员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伤害程度的,按手术后的伤害程度统计。 (三)事故受伤人员经救治无效,在7日内死亡,按死亡统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或7日后死亡的,按原伤害程度统计。,(四)事故受伤人员在7日内由轻伤发展成重伤的,按重伤统计。 (五)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伤亡,按责

38、任事故统计。 (六)相撞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认为自杀、他杀的,不在伤亡人数中统计。,第八十五条,铁路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铁路交通事故统计簿(安监统2)、铁路运输企业安全天数登记簿(安监统3)、铁路交通事故作业人员伤亡统计簿(安监统4)和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 铁路运输企业专业部门、各基层站段应分别填记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并建立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 以上台帐长期保存。,第八十六条,有关部门、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填写、传送、管理各种事故表报。 (一)各级安全监察部门须建立铁路交通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和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的管理制度

39、,规范统计、分析、总结、报送及保管工作。要及时补充填记安监报3各项内容,事故结案后,必须准确填写。,铁路运输企业调度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填写铁路交通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建立登记簿,进行统计分析,并制定管理制度。 铁路运输企业的专业部门应当建立安监报1登记簿,认真统计分析。 (二)安全监管办须建立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管理制度。基层单位按要求做好填记上报。安监报2保管3年。,(三)安全监管办于月、半年、年度后次月5日内填写铁路交通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上报铁道部。安监报4长期保存。 (四)安全监管办于月、半年、年度次月后5日内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路外伤亡统计分析表(安监报5),上报铁

40、道部。安监报5长期保存。,(五)有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填写铁路作业人员铁路交通事故作业人员伤亡概况表(安监报61),上报安全监管办;一般B类以上事故,安全监管办填写铁路交通事故作业人员伤亡概况表(安监报61),上报铁道部。 安全监管办应将上月(年)度伤亡事故汇总后,填写铁路交通事故作业人员伤亡统计报表(安监报62),于每月5日前(每年月10日前),报送铁道部。,第八十七条,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每月27日前将本月安全分析总结上报铁道部安全监察司。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须按月、半年、年度,对本系统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

41、用铁路须按月、半年、年度,对本单位事故进行分析,并报安全监管办。,第七章 罚 则,第八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条,安全监管办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由铁道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干扰、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

42、办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调查人员索贿受贿、借机打击报复或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由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十四条 本规则附件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本规则所规定的文书

43、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九十五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第九十六条,本规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附件1: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附件2:机车、车辆报废及大、中破条件 附件3:铁路交通事故档案材料内容 附件4: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附件5:铁路交通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 附件6: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 附件7: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附件

44、1: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内容解释,1. “机车车辆”:包括铁路机车、客车、货车、动车、动车组及各类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系指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2.“列车”:系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单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客运列车”:系指旅客列车(含动车组)、按客车办理的回送空客车车底及其他列车。 “货运列车”:系指客运列车以外的其他列车。 军用列车除有特殊通知外,均视为货运列车。,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

45、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定列车事故。列车在站内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客运列车或客运列车摘下本务机车后的车列,被货运列车、机车车辆冲撞造成的事故,以及客运列车在中途站进行摘挂(包括摘挂本务机车)或转线作业发生的事故,均定客运列车事故。,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在封锁区间内调车作业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3.“运行过程中”:系指铁路机车车辆运行的全过程,也包括在其运行中的停车状态。,4. “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留的自然人(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 5.“其他障碍物”:系指侵入铁路限界及线路,并影响铁路行车的动态及静

46、态物体。 6.“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7. “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互相间或与轻型车辆、设备设施(如车库、站台、车挡等)发生冲撞,致使机车车辆、轻型车辆、设备设施等破损。 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定冲突事故,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等级。,8.“脱轨”: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

47、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 每辆(台)只要脱轨1轮,即按1辆(台)计算。 9.“列车发生火灾”:系指列车起火造成机车车辆破损影响行车设备设施正常使用,或发生人员伤亡、货物、行包烧毁等。,10.“列车发生爆炸”:系指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其设备损坏,墙板、车体变形或出现孔洞,影响正常行车。 11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12.“繁忙干线”:系指京哈(不含沈山线)、京沪、京广、京九(含广州至深圳段)、陇海、沪昆(不含株洲至昆明段)线及客运专线。 13.“其他线路”:系指繁忙干线以外的线路。 新交付使用的线路等级分类,在交付时公

48、布。 在连接不同等级线路的车站发生事故时,按繁忙干线算。,14.“中断铁路行车”: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在区间或站内,造成铁路单线、双线区间或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列车火灾或爆炸由停车时间算起)至恢复客货列车原牵引方式连续通行时止。 如列车能在站内其他线通行,又回到原正线上进入区间的,不按中断行车算。 施工封锁区间发生冲突或脱轨的行车中断时间,从事故发生前原计划开通的时间起计算。,15.“耽误列车”:系指列车在区间内停车;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在运行过程中超过图定的时间(局管内)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列车停运、合并、保留。,16.“客运列车中

49、途摘车”:系指编挂在客运列车中的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未达到中破及以上程度,不能运行,必须在途中摘下 (不包括始发站和终到站)。,17. “占用区间”:系指(1)区间内已进入列车。(2)区间已被列车取得占用的许可(包括准许时间内未收回的出站、跟踪调车凭证)。(3)封锁的区间(属于技规265、302、310条的情况下除外)。(4)区间内有停留或溜入的机车车辆、施工作业车辆。列车发出后溜入的亦算。(5)发出进入正线的列车而区间内道岔向岔线开通。(6)邻线已进入禁止在区间交会的列车。 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 办理越出站界调车后,没有取消手续,也没有办理列车闭塞手续,就用该

50、调车手续将列车开出,亦按本项论。,18.“占用线”:系指车站内已办理进路的线路或停有机车车辆的线路或已封锁的线路。 列车前端越过进站(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即构成“向占用线接入列车”。按技规283条规定办理的列车除外。,19. “未准备好进路”: “进路”:系指(1)接入停车列车时,由进站信号机起至接车线末端计算该线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出站信号机止的一段线路。(2)发出列车时,由列车前端起至相对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止的一段线路。(3)通过列车时,为该列车通过线两端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间的一段线路。,“未准备好进路”:系指(1)进路上的道岔未扳、错扳、临时扳动或错误转动。(2)进路上有轻型车辆(包括拖

51、车)、小车及其他能造成脱轨的障碍物(不包括其他交通车辆)。(3)邻线的机车车辆越过警冲标。(4)违反技规279条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规定而办理同时接车或发接列车。(5)超限列车(包括挂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客运列车由于错误办理造成进入非固定股道。,接入停车或通过的列车,列车前端进入进站(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以及发出的列车起动均算。 设有进路信号机的车站,分段接发列车时,按分段算。如果每段都发生,每段各定1件事故;如果一次准备的全通路,为一个进路,定1件事故。,凡由于信号联锁条件错误或有关人员违章作业,致使信号错误升级显示进行信号或强行开放进行信号,造成耽误列车或列车

52、已按错误显示的进行信号运行,虽未造成后果,均定事故。,20.“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系指未和邻站、线路所、车场办理闭塞手续,或办理闭塞的区间与列车运行的区间不一致而发出的列车。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包括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或警冲标即构成。客运列车,错办闭塞的区间虽与列车的运行区间一致,亦按本项论。 没有调度命令,擅自改变或错办列车运行径路,亦按本项论。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越出站界调车时,亦按本项论。,21.“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系指列车前端任何一部分越过地面固定信号显示的停车信号;停车列车越过到达线末端计算该线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轧上线路脱轨器(系指用于接发列车起隔开作用的脱轨器)时

53、亦算。双线区间反方向运行,列车冒进站界标,亦按本项论。,在制动距离内,由于误碰、错办或维修设备,致使临时变更信号显示、信号关闭或临时灭灯,造成列车冒进信号时,不论联锁条件是否解锁,亦按本项论。 在制动距离内信号自动关闭或临时灭灯,在进路联锁条件不解锁的情况下,列车冒进信号时,不按本项论。,22.“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系指以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界,机车车辆由站内溜入区间或由区间、专用线溜入站内,在区间岔线内停留的机车车辆溜往正线越过警冲标,亦按本项论。 23. “断轴”:机车车辆出段、出厂或由固定停放地点开出后,发生即算。列车中的车辆在运行、停留或始发、到达检查时发现即算。,24.“关闭折

54、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 采用双管供风的列车因错接风管发出列车,按本项论。,25.“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系指电力机车、动车组未降弓断电进入已经停电的接触网区。 26.“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经检查鉴定编入列车运行”:未按规定通知检查或未按规定检查,擅自编入列车,按本项论。,27. “自轮运转设备”:无需铁路货车装运,能依靠自有轮对在铁路上运行,但须按货物向铁路办理托运手续的机械和设备。包括编入列车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无火回送机车等。 28“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包括未按规定在车站登记要点进行施工、维修

55、作业的,施工点前超范围准备的,未按规定施工维修作业内容进行作业的,均按本项论。,29.“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未输或错输限速指令、机车出库后司机未接到线路限速命令,致使列车超过规定限速运行,按本项论。 30.“挤道岔”:系指车轮挤过或挤坏道岔。,31.“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导致列车停车”:系指(1)因办理不及时或忘办、错办信号使列车在站外或站内停车;(2)禁止同时接车的车站或不准同时接入站内的列车,误使两列车均在站外停车;(3)接发列车人员未及时或错误显示手信号,使列车停车。,32.“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系指与邻站已办妥闭塞手续,但由于

56、未交、错交、未拿、错拿、漏填、错填行车凭证;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发车或耽误列车。 行车凭证交与司机或运转车长显示发车手信号后(车站直接发车时为发车人员显示手信号后),发现行车凭证错误,亦为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填写的行车凭证,错填、漏填电话记录号码、车次、区间、地点时,按本项论。 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列车起动停车未越过信号机或警冲标时,视同一般D类事故情形。越过关闭的停车信号或警冲标时,视同一般C类事故情形。,33.“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脱轨器”系指固定脱轨器及移动脱轨器。“

57、防护信号”系指防护施工、装卸及机车车辆检修整备作业的固定信号或移动信号。 机车车辆碰上、轧上脱轨器或防护信号即算。对插有停车信号的车辆,碰上车钩及未撤防护信号动车,按本项论。,34.“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施工时间时,须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经列车调度员承认后(发布调度命令)耽误列车时,不定事故。 施工、检修、清扫设备人员躲避不及时,造成列车停车,按本项论。 35.“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系指违反技规271条第4款的规定使用紧急制动阀。,36.“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擅自发车”系指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出站信号,运转

58、车长未得到发车人员的发车指示信号,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运转车长发车手信号直接发车。 “擅自开车”系指司机未得到车站发车人员或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而开车。 “擅自停车”系指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停车而停车。 “错办通过”系指应停车的客运列车而错办通过(不包括列车调度员按照列车运行情况临时调整变更通过的列车)。,37.“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系指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耽误列车或使用方法不当造成机车车辆等行车设备损坏耽误列车。 38“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刮上、碰上或轧上即算。,“小车”:系指人工推行的作业车、检测车、梯车等。 “路材

59、、路料”:系指钢轨、道碴、轨枕、道口铺面板等。 “施工机械”:系指起道机、捣固机、螺栓紧固机、弯轨器、撞轨器、切轨机、轨缝调整器、拨道器等。 “机具”:系指施工、维修作业中使用的动力板手、撬杠等。 列车运行中碰撞道碴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不按本项论。,39.“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有规定或调度命令的不按本项论。 40.“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系指行包、邮件超载偏载、侵限或机动车(包括平板车)侵限、掉进股道、抢越平过道耽误列车。 41“作业人员伤亡”:系指在铁路行车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含急性

60、工业中毒导致的伤害。,42.“作业过程”:系指作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岗位上,在工作时间内,从事铁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作业人员请假离开、返回工作岗位、下班离岗、退勤退乘等,尚未离开其作业场所的,均视为作业过程。 “工作时间”:原则上以现行各种班制、乘务交路规定的工作时间和铁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依据。若不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但属于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而临时占用的时间,也视为工作时间。,43.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系指作业人员在事故中导致伤残、死亡,造成劳动能力损失的程度,以工作日为度量单位。“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与实际歇工天数不同。确定某种伤害的事故伤害损失工

61、作日数的具体数值,应以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为依据查定。,44.“作业人员重伤”:指造成作业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查定,其伤害部位及受伤害程度对应的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或多处负伤其损失工作日合并计算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的,属于重伤。该标准未作规定的,按实际歇工天数确定,实际歇工天数超过299天的,按299天统计;各伤害部位计算数值超过6000天的,按6000天统计。作业人员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6000个工作日统计。,45“急性工业

62、中毒事故”:系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中毒程度通常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中毒。按照有关规定,凡是住院治疗的急性工业中毒,均按重伤报告、统计和处理。,46“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系指轻伤发展成重伤,重伤发展成死亡,以及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等情况。 47.“作业人员”:系指参加铁路行车相关作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含已参加铁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铁路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48. “职业禁忌症”:系指某个工作岗位因其特殊性而对从业人员患有的可能造成事故的疾病作出限制的范围。如视力减退对于

63、机车乘务员;恐高症、高血压对于电力工、架子工;高血压、心脏病对于巡道工、调车人员等均属职业禁忌症。,49. “事故责任待定”:系指事故原因、责任尚未查清,需待认定的情况。事故件数暂时统计在发生月,若最后认定为非责任事故,则予以变更。 50. “人员失踪”:系指发生事故后找不到尸体,如在河流湖泊中沉溺、泥石流中掩埋等,与出走不归等情况不同,无需经法院认定。,51. “交叉作业”:系指分别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作业区域相互重叠,从业人员在同一作业场所各自作业,包括铁路作业人员在专用线内取送车等作业。 52.“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伤害程度”:系指从业人员在事故中受伤后,为避免伤势恶化而必须实施截肢、器官摘除等手术措施,致使伤害程度加重的情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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