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信息工作保障体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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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卫生信息工作保障体系,主要内容,第一节 卫生信息组织保障体系 第二节 卫生信息政策保障体系 第三节 卫生信息法律保障体系 第四节 医药卫生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节 卫生信息伦理及其构建,第一节 卫生信息组织保障体系,一、卫生信息组织体系概述 二、卫生信息行政组织体系 三、卫生信息服务组织体系 四、卫生信息相关的第三方组织,一、卫生信息组织体系概述,卫生信息组织体系的概念 卫生信息组织体系的构成,卫生信息组织体系的概念,在管理学中,组织(organization)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按一定规则和程序所形成的权责角色结构。 卫生信息组织(health information organiz

2、ation)是指根据人们的信息需求,通过区域卫生信息规划,以实现卫生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利用为目标的各种不同的组织群。,卫生信息组织体系的构成,卫生信息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卫生信息管理体系、卫生信息提供体系和第三方组织,即卫生信息行政、卫生信息服务和与卫生信息相关的各类非政府组织。 卫生信息组织体系由三个组成部分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卫生信息行政组织承担卫生信息的管理职能;卫生信息服务组织承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的职能;卫生信息行政组织对卫生信息服务组织发挥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功能。第三方组织则是前两部分的有益补充,在卫生信息行政和卫生信息服务组织之间发挥着协同和促进作用。

3、,卫生信息组织体系的构成,卫生信息行政组织体系(管理职能) 计划 组织 指挥 第三方组织进行补充并发挥协同促进作用 协调 控制 卫生信息服务组织体系(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二、卫生信息行政组织体系,(一)国家卫生信息行政组织 (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卫生信息行政组织 (三)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信息行政组织 (四)其他各级地方政府卫生信息行政组织,(一)国家卫生信息行政组织,1999年12月23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务院成立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设国家信息化推进工作办公室和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在国务院办公厅领导下,负责

4、包括卫生信息化建设在内的重大卫生政策制定和卫生发展战略的推进工作,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是卫生信息化工作的最高行政组织和管理机构。,(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卫生信息行政组织,根据2003年7月25日卫生部关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提高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能力,加快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于2003年7月14日成立了新一届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批准规划,组织方案论证,对重大技术、管理、业务规范和部门关系进行协调。 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是卫生部直属机构之一,在卫生部领导、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

5、国家及区域卫生信息网建设、信息技术开发等工作,是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挂靠机构。,(三)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信息行政组织,省、市、自治区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 负责本地区卫生信息化建设全面领导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审定本级卫生信息化工作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 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负责审定重大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报告、资金预算、实施方案等,并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负责组织协调卫生信息化

6、建设工作中涉及的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相关问题和信息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等。,(四)其他各级地方政府卫生信息行政组织,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已经得到包括基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卫生信息行政组织体系。有的基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了设有县级卫生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外,还成立了村卫生室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组,说明卫生信息化工作已经深入到基层,深入到社区、深入到村镇,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较为完善的行政组织体系。,三、卫生信息服务组织体系,(一)医学图书馆 图书馆(library)是搜集、整理、保藏和传递知识文献信息的一种社会文化教育机构。图书馆是针对特定用户群

7、的信息需求而动态发展的信息资源体系。 数字图书馆(digital library)是传统图书馆功能的扩展,它对信息进行收集、转换、描述,并以计算机可处理的数字化形式存贮馆藏信息和网络数字化信息,以智能化的信息检索方式和统一友好的检索界面,利用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和互联的计算机网络,提供多种语言兼容的多媒体远程数字信息服务。,三、卫生信息服务组织体系,医学图书馆(medical library)是搜集、整理、保管、提供医学及其相关的文献信息资源以满足读者特定需要的医学文献信息机构。 网络环境下,医学图书馆不再是医学文献的贮藏所,而将成为医药文献信息的汇合处、集散地和开发利用的中转站,其信息资源的整

8、合开发职能更加突出,医学图书馆的职能已经逐步从传统的以提供借阅文献服务为主转化为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信息服务方式。,三、卫生信息服务组织体系,(二)医学信息研究机构 医学信息研究机构主要是指医药卫生领域的信息研究所(中心)。 例如: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等。,三、卫生信息服务组织体系,2002年我国科技信息研究机构由事业机构向非营利机构转制以来,通过结构调整、资源配置优化、组织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一些医学信息研究机构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建成服务社会化、结构网络化、手段现代化的非营利性的现代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培育医药卫生科技咨询服务新的生长点,把传统的医

9、学情报调研工作进一步向卫生决策咨询、卫生科技评估、医药竞争情报等方面拓展,形成了新的医学信息研究和咨询服务优势,为医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服务支撑。,三、卫生信息服务组织体系,(三)其他医学信息服务机构 1990年原国家科委授权第一批11家一级查新单位,1993年11月卫生部确认21个单位为第一批卫生部查新咨询单位,此后又陆续批准确认9个查新咨询单位。 查新咨询项目开展以来,发展迅速,为医药卫生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验收、转化和奖励,以及科技人员进行研究开发提供可靠而丰富的信息提供客观依据,同时也为医学信息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提供了一个实践平台。 此外,

10、医学信息服务机构还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CDC)、卫生监督、妇幼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卫生机构,以及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所属的信息中心和其他相关组织。,四、卫生信息相关的第三方组织,卫生信息第三方组织是相对于卫生信息行政组织和卫生信息服务组织以外的,由各种非政府部门以及广大群众自发组建的非政权性质的社会团体,主要指与卫生信息相关的学会组织等。 (一)中国医药信息学会 (二)中华医学会医学信息学分会 (三)中国卫生信息学会 (四)其他卫生信息相关学术组织,(一)中国医药信息学会,中国医药信息学会(China Medical Informatics Association,CMIA)成立于1980年

11、8月,是从事研究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在医药卫生领域中应用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术团体,是国际医药信息学会(IMIA)的国家成员,在中国医药信息学术和医药信息技术的研究应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截止到2011年, CMIA已先后组织召开了十二次全国医药信息学大会,进行全国性地学术交流。目前下设31个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学会,23个地方学会。,(二)中华医学会医学信息学分会,中华医学会医学信息学分会(Chinese Society of Medical Information,CSMI)成立于1993年6月,是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之一。该分会主要涉及医学情报、医学图书馆和医院信息化等相关专业

12、领域,目前下设医学信息教育、医学科技查新、医学情报和医院信息化4个专业学组。 中华医学会医学信息学分会自成立以来每年召开一次本学科的全国性学术年会,截止到2011年,已经召开了十七次全国性学术会议。,(三)中国卫生信息学会,中国卫生信息学会(ChineseHealth Informatics Association,CHIA)成立于2004年6月,是卫生部主管的国家一级学会,其前身是于1984年9月成立的中国卫生统计学会。2004年6月经民政部批准正式更名为中国卫生信息学会。 学会现有10个下属专业委员会,包括医学统计教育专业委员会、公共卫生信息专业委员会、卫生信息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统计理论与

13、方法专业委员会、卫生信息技术应用专业委员会等。,(四)其他卫生信息相关学术组织,中国医院协会(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CHA)下设的医院信息统计专业委员、医院情报图书管理专业委员会、信息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华预防医学会预防医学情报专业委员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信息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学会医药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学会医院图书馆委员会;中国高等医药院校图书馆协会;全军卫生信息学专业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医学工作委员会等。,第二节 卫生信息政策保障体系,一、卫生信息政策概述 二、卫生信息政策体系结构 三、卫生信息政策制定,一、卫生信息政策概述,(

14、一)政策和卫生政策 1. 政策概念 辞海中对政策的解释是:“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为准则。” 2. 卫生政策(health policy) 是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路线而制定的有关卫生工作的行动准则,是指“政府为了保障人民健康而制定并实施的用以规范政府、公民和医院等社会组织的目标、行为指南、策略与措施的总和。” 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它体现的是改善卫生状况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主要方针。,(二)信息政策和卫生信息政策 1. 信息政策(information policy) 是政府对信息活动进行指导的方针和行动准则,是推动信息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广义的信息

15、政策包括信息法律在内,狭义的信息政策通常则指“信息产业政策”或“信息技术政策”。 2. 卫生信息政策(health information policy) 属于信息政策和卫生政策相互交叉的范畴,是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总的方针政策和信息政策的指引下,结合卫生信息工作领域的需求和工作特点而制定和执行的一类指导卫生信息工作的文件,其实质是相关政策在卫生信息领域的应用和扩展。,二、卫生信息政策体系结构,(一)卫生信息政策研究 美国的贝克报告(Baker Report,1958) 国际文献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Documentation,FID)的国家信息

16、政策 (National Information Polices,1989) 英国国家卫生服务制度(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二)卫生信息政策基本框架 莫尔(Nick Moore)二维矩阵模型: 广义的卫生信息政策涉及的主要领域包括卫生信息技术、卫生信息人员、卫生信息管理、卫生信息产业和卫生信息法律法规等,这些内容共同构成卫生信息政策体系结构。,三、卫生信息政策制定,(一)卫生信息政策分析 政策分析(policy analysis)是凭借推理和证据的运用,在一组备选方案中选择出最好的政策的过程。 卫生信息政策分析则侧重于对卫生信息领域中的问题的性质进行分析,从

17、而发现新的政策方案和解决途径。,卫生信息政策分析的范畴主要包括: 卫生信息政策与政策环境的关系、卫生信息政策的主体与客体关系以及卫生信息政策的运行机制等。 卫生信息政策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卫生信息政策问题的确认、卫生信息政策方案的研制、卫生信息的可行性论证、卫生信息政策的执行、卫生信息政策应用和卫生信息政策的评价等。 卫生信息政策分析是政策制定的前提和基础。,(二)我国卫生信息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指导思想 国家卫生信息政策制定应围绕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立足现实,着眼未来,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可靠、务求实效。通过卫生信息政策制定,保障我国卫生事业发展

18、战略目标顺利实现,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以适应医药卫生改革与卫生事业发展,以信息化带动医药卫生现代化,以信息化引领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2. 基本原则 一是从实际出发的务实性原则; 二是协调一致的原则; 三是动态弹性原则。,(三)卫生信息政策制定的主要方式和基本模式 制定卫生信息政策通常有三种方式: 理性决策方式; 经验决策方式; 综合决策方式。 政府推动模式下的综合决策方式是我国卫生信息政策制定的正确选择。,第三节 卫生信息法律保障体系,一、卫生信息法律法规概述 二、卫生信息法律法规体系结构 三、卫生信息法律法规制定 四、我国卫生信息法律制度现状,一

19、、卫生信息法律法规概述,法与卫生法 信息法与卫生信息法 卫生信息法的渊源,法与卫生法,法(law)是对法律的简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卫生法(health law)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用于调整在医疗卫生及卫生信息管理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还包括国务院通过的条例,卫生部、中华

20、医学会以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分布的部门规章或其他带有规章性质的文件;它不仅包括专门的医疗卫生规范性文件,还包括散见于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中用于调整卫生信息领域的法律规范。,信息法与卫生信息法,信息法(information law)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信息活动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卫生信息法(health information law)是指在医疗卫生及卫生信息管理实践中所涉及的信息法律规范的总称。,卫生信息法的调整对象,卫生信息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 调整信息技术与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 调整信息在生产、传播、处理、存储应用、交换等环节中

21、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卫生信息法的渊源,我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成文法为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卫生信息法的渊源,也是卫生信息法制定的基本依据 。,二、卫生信息法律法规体系结构,信息立法 信息法律关系 卫生信息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信息立法,信息立法是信息法体系构建的前提和基础,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信息法律的活动。 信息立法体系是由信息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规范性文件系统,它表明信息法的外在形式结构。,信息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卫生信息法律关系是根据卫生信息法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表现形式的特殊社会关系,涉及了从卫生信息生产

22、、采集、发布到处理、传递、交换、利用等全过程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信息法律关系,卫生信息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 政府部门 经济组织 非营利性组织 个人,信息法律关系,卫生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卫生信息,是卫生信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只有能够满足卫生信息主体的利益或需求,同时又能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卫生信息,才是卫生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那些虽能满足卫生信息主体的利益或需求,但却为国家法律所禁止或不予保护信息(如药品虚假广告等)则不属于信息法律客体的范围。,卫生信息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综合国内学者提出的基本框架和观点,卫生信息立法体系应至少包括以下五类:医药卫生

23、信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信息技术法律法规、信息产业法律法规、信息服务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这些内容共同构成卫生信息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卫生信息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卫生信息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三、卫生信息法律法规制定,卫生信息立法的基本特征 卫生信息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卫生信息法制定的基本程序,卫生信息立法的基本特征,1. 权威性 卫生信息立法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法定或通过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具有立法权。 2. 约束性 具有卫生信息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不能随意立法,必须在自己有权采取的法的形式所能调整和应调整的事项范围内,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特定种

24、类的立法权限,在职权范围内立法。,3. 规范性 卫生信息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只有依程序进行才能保证其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4. 技术性 卫生信息活动涉及面广,调整社会关系的卫生信息法律要求技术性高,因此要使所制定的卫生信息法律能够充分发挥社会功能,就必须重视卫生立法技术。,5. 驱动性 卫生信息立法是驱动(产生或者变更)卫生信息法的活动,这是立法的直接目的和要求。不产生国家意志或者不改变法的内容,就不能称之为立法活动。,在制定卫生信息法律过程中,除了遵循一般法的立法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效益原则在法律中所规定的原则、规范等内容都应从有利于实现法的效益出发,通过立法使信

25、息或者信息技术的效益得以充分发挥。 实事求是原则任何法的制定,都要求主观符合客观实际,正确地反映客观世界的各种规律性,这样的法律才能正确有效地指导客观实际,也才能发挥法所应有的作用。,卫生信息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卫生信息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吸收借鉴原则在立法工作中不仅要善于总结本国的实践工作经验,而且也要认真吸收世界发达国家卫生信息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使我国卫生信息立法工作少走弯路。 创新继承原则一方面原有的基本法学理念和许多传统法律规范在卫生信息管理实践中仍然适用,另一方面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应当既有创新又有继承,特别是要符合宪法,与原有的法律体系协调一致。,卫生信息立法的指导

26、思想和基本原则,适度超前原则卫生信息立法要求具有适度的超前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同时也可以保障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国家利益原则卫生信息法的立法要体现国家推进卫生信息化的意志,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必须对影响、危害国家利益的各种信息行为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四、我国卫生信息法律制度现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处理纳入法制轨道 信息公开有法可依,公众知情权有了法律保障 明确信息保密相关规定,依法提高保密意识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促进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关注计算机和网络信息安全,防患于未然,政府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

27、件应急信息处理纳入法制轨道,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信息公开有法可依,公众知情权有了法律保障,与信息公开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信息保密相关规定,依法提高保密意识,与信息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促进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与信息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关注计算机和网络信息安全,防患于未然,与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第四节 医药卫生知识产权保护,一、知识产权概述 二、医药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三、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与分析,一、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

28、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一种无形财产权(intangible property),即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是知识产品(或者称为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是一种无形的、不能通过人的感觉器官去感知的精神财富。,(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4知识产权的法定性 5知识产权的双重性,图12-1 医药卫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保护体系,(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二、医药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一)专利权及

29、专利保护 专利权(patent property),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独占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权利。专利权受专利法保护。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二)商标权及商标保护 商标权(trademark rights)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权一直是国际上知识产权的重要

30、组成部分。 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三)著作权及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copyright)又称版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在一定时期内所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实施以来,又先后于1997年和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著作权法是对著作权人应享有的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四)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及其保

31、护 技术秘密(technological secret或technical know-how)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等。技术秘密与专利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技术秘密不同于专利,具有保密性,不具有排他权,无法定期限,但却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商业秘密(business secret)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

32、纸等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具有非公开性、非排他性、利益相关和期限保护的特点。 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通过行政保护、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等方式对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五)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除上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外,根据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我国医药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还包括单位的名号及各种服务标志以及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其他智力成果和活动。,三、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与分析,(一)中国加入WTO对医药知识产权的影响 实施中药产业的国际化战略。加大对中医药学理论的研究;加强中药的标准化和

33、原材料基地建设建设。 走集团化、集群化创新之路。坚持产、学、研结合;坚持仿创结合,重点发展非专利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发现优势,巩固优势,利用优势,实现重点突破;重视传统中药的创新;为中药创新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新技术的应用,加大科研投入,加快新药研制的步伐。 实施模仿性创新和并购战略,塑造有竞争力的品牌。,(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目标逐步实现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拥有量快速增长,效益日益显现;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逐步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国际影响力逐渐增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

34、市场秩序,激励了发明创造和文化创作,促进了对外开放和知识资源的引进,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不完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和拥有量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侵犯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有发生,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三)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 传统知识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知识产权领域讨论的热点。中医药是我国最具代表性的传统知识,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实质是对传统知识的开发和利用,不但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

35、,更多的是涉及到传统知识保护与利用的问题。 特别是在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中,如何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和经验,采取什么样的保护策略,如何对传统知识既有的智力成果进行认定和合理保护,必须加以认真对待并做全方位的设计,以防止传统知识在国际合作中被他人廉价甚至无偿占有或使用。因此,撑起传统知识的保护伞,合理设计保护的需求和措施,是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中应坚持的基本要求。,(四)公共卫生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日益紧密 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入开展,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力显著增强。 2006年5月,WHO会员国要求成立一个公共卫生、创新和知识产权政府间工作小组(PHI),由WHO会员国组成。2007年

36、11月2日提交了WHA59.24号决议,即公共卫生、创新和知识产权全球战略和行动计划,提出WHO支持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信息共享和能力建设;应要求提供支持以运用符合TRIPs的灵活性;探索和促进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补充奖励制度。 2007年底至2008年初,卫生部先后两次组团赴瑞士日内瓦参加WHO政府间工作小组会议,参与讨论制订该计划。,第五节 卫生信息伦理及其构建,一、信息伦理概述 二、医药卫生领域中的信息伦理问题,一、信息伦理概述,(一)信息伦理的概念 1.信息伦理的概念 信息伦理(information ethics)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的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

37、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信息伦理又称信息道德,它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 卫生信息伦理的概念 卫生信息伦理(health information ethics)是指涉及医药卫生领域中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的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2000年10月25日,亚太地区的一些国家在北京举行专门的信息伦理研讨会,会议主要讨论三个问题:公众组织与信息获取的问题,信息公平使用的问题,以及在信息社会中如何保护人的尊严等问题。这表明,信息伦理学研究已经发展为全球性的共同趋势,信息化的共同要求

38、使得世界各国不得不重视信息伦理学的研究。 信息伦理和卫生信息伦理都属于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范畴。随着卫生信息化进程加速,信息伦理和卫生信息伦理的研究日趋活跃,所涉及的领域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伦理学的范畴,扩展为涉及众多学科和技术领域的一项伦理研究。,(二)信息伦理的构成 信息伦理可概括为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指人类个体在信息活动中以心理活动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观念、情感、行为和品质。 二是指社会信息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反映这种关系的行为准则与规范,即表现为客观方面的社会信息道德。 信息伦理包括三个层次: 信息道德意识、信息道德关系和信息道德活动。 信息伦理是主观方面的个

39、人信息伦理与客观方面的社会信息伦理的有机统一。,(三)信息伦理原则与规范 1.信息伦理原则 是人们在信息交往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它一方面将高度抽象的信息伦理价值目标加以外化,形成系统的信息伦理原则体系;另一方面又为制定具体的信息道德行为规范提供理论依据。 2.信息法 是调整信息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占有、信息使用和信息处分关系的最重要的行为规范系统,在规范信息行为、保护信息权利、调整信息关系、稳定信息秩序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3.信息法和信息伦理之间的关系 信息法凭借国家强制力,对信息行为起强制性调控作用。信息伦理则诉诸信息行为主体的意志自律,是信息活动中化外在为内在的自觉调控方式。,信息伦理体

40、现了社会一般伦理价值观念,许多国外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 美国圣母大学巴格(Robert N. Barger,1993)提出计算机伦理学应遵循的三条基本原则一致同意原则、规范应用原则、奖惩并重原则; 美国波士顿学院斯皮内洛(Richard A. Spinello,1994)提出计算机伦理道德是非判断应遵守的三条一般规范性原则自主原则、无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 塞文森(Richard W. Severson,1997)提出信息伦理四原则尊重知识产权、尊重隐私、公平参与、无害原则。,国际信息处理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Information Processi

41、ng)伦理特别兴趣小组曾就信息伦理规则的主要形式及其实践效果进行了一次专项调查评估。结果显示,伦理规则在促进行业自律和政策制定、规范信息人员行为和帮助人们进行伦理决策方面,具有值得肯定的积极意义。 我国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是国内第一部信息伦理自律文件。,二、医药卫生领域中的信息伦理问题,(一)科学活动中的信息伦理问题 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继承是创新的基础和前提,继承的目的和发展是实现知识的创新,从而推动科学的不断发展。在现实科学活动中往往会出现对“继承”的扭曲,导致出现信息伦理问题。 引文动机是指特定对象为实现某种目标或达到某种目的而引用他人的观点或思想以帮助实现既定目标或达到既定目的的一种

42、内在行为活动的心理活动。 引文动机包括积极的引文动机和消极的引文动机。,科学引文索引(SCI)创始人,美国信息学家加菲尔德(Eugene Garfield)针对所有引文行为将引用的原因归结为15种。 温斯托克(M.Weinstock,1971)例举了15种引用动机,把引文动机分为了三种类型:即肯定型引文动机、中性引文动机、否定型引文动机。,2007年1月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提出了十三条学术道德规范和八种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制定了相关监督管理等规定。 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发出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

43、20093号),提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的七类学术不端行为,表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术界对科学活动中的信息伦理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二)医疗活动中的信息伦理问题 医疗活动中的信息伦理主要表现在医疗卫生活动中虚假信息传播的道德缺失与伦理问题、个人健康信息数据保护的伦理问题以及医患沟通中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伦理问题三个方面。 医疗信息中的虚假信息主要有两类:一是完全虚假信息。二是片面信息。虚假医疗信息的虚假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夸大疗效;二是夸大“名医”效应;三是夸大医疗实力。虚假医疗信息违背了医学伦理的道德规范和信息传播的伦理原则。 个人健康信息数据保护(data protection to

44、personal health information)问题存在于医疗活动中,可表现为有意或无意的信息伦理行为。,在临床上,对个人健康信息的控制和管理采用的是传统的知情同意原则。 伦理学的重点在于个人的道德选择,因此向他人(包括患者或家属、其他医生等)提供病人的个人健康信息必须符合临床医学伦理和信息伦理要求知情同意、信息准确、适时保密和最大利益原则。 医患沟通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伦理原则也是医疗行为中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在医疗活动中,主要表现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与病人之间的因信息差别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差别主要表现为医患双方医学信息占有的不对称,并由此引起医疗行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45、 ,可直接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并容易引发一系列伦理学问题,降低了医疗服务效率,损害患者利益。,(三)信息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 信息技术在医药卫生领域中的应用改变了人们感知自我的方式以及履行职责的方式,从而导致一系列伦理责任问题。 卫生信息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主要涉及信息与网络安全隐患、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电子病历中的安全隐患、医学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远程医疗责任的界定以及虚假医疗信息的道德缺失等问题。 正是信息技术使用的增加导致伦理责任的必要性,并因此而促进信息技术自身的发展。但这种发展只有在强调人的伦理责任时才是有效的。 对于信息技术产生的伦理问题,最终还需要从社会的角度以及人的观念的改

46、变等处着手,不能因为信息技术产生的伦理问题而抛弃或抑制信息技术的发展。,(四)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伦理问题 网络伦理(internet ethic)又称网络道德,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调节网络主体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美国波士顿学院斯皮内洛(R. A. Spinello)等人在 网络伦理学读本(Readings in cyberethics,2004)一书中,把网络伦理学的主要议题归纳为五个方面:言论自由与内容控制、知识产权、隐私权、安全问题、职业伦理和行为守则。 当前网络伦理行为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网络欺骗、网络盗版、网络学术不端等方面。,中国互联网协会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行业自律、公约,如: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公共电子邮件服务规范(试行) 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 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文明上网自律公约 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 博客服务自律公约 文明博客倡议书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自律公约 中国互联网协会短信息服务规范(试行)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诚信推进联盟”发起倡议书 反网络病毒自律公约 中国互联网协会关于抵制非法网络公关行为的自律公约 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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