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的法律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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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设计(论文)专用纸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毕业论文题 目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 冲突与协调的法律思考 系 部 法学系 专 业 法学 年 级 2009级 学生姓名 木向红 学 号 200916041409 指导教师 陈令华 日 期 教 务 处 制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的法律思考系 部 法学系 专 业 法学 年 级 2009级 学生姓名 木向红 学 号 200916041409 指导教师 陈令华 职称 On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privacy Conflict and Harmonization of Legal ThoughtDepartment Subje

2、ct Grade Name Student ID Teacher 目录摘要IAbstractII前言1第1章 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概念1第2章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类型42.1 采访手段侵害42.2 报道内容侵害4第3章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原因分析53.1 冲突原因53.1.1 社会原因53.1.2 立法原因53.2 冲突本质6第四章74.1 基本原则74.2 法律协调74.2.1 加快制定新闻法84.2.2 加强对隐私权的民法保护8第五章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特殊问题10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105.1 公众人物的概念105.2 公众人物的特殊性105.3 完善建议11结论12总结

3、与体会13致谢14参考文献15附录1619第 页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的法律思考摘要同属于公民的基本权益的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对于建设民主、文明的法治社会缺一不可。虽然隐私权相对于名誉权、姓名权的出现较晚,但是对于其的保护各国都给予了较高的重视。隐私权在保有个人秘密信息并排除他人对自己的私人领域的侵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隐私权是维护人的尊严与个人主体性的基本权利。随着新闻事业的高效发展,新闻活动有意或无意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屡见不鲜。而一个真正的法治的社会,新闻自由是得到法律充分保障的。所以二者存在冲突。本文的目标旨在分析冲突的类型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关键词 新闻自由, 隐私

4、权 ,冲突, 解决On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privacy Conflict and Harmonization of Legal ThoughtAbstractWith press freedom and privacy of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indispensable for building a democratic and civilized society under the rule of law. Privacy phase for the right of reputation, n

5、ame appeared later, but for the other countries in the protection given to higher attention. Privacy retain personal secret information and exclude others from the private sphere viola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t can be said that privacy is the preservation of human dignity and the fundamental r

6、ights of the individual subjectivity. With the efficient development of journalism, news intentionally or unintentionally, the frequent cases of invasion of privacy. A real rule of law, freedom of the press was fully protected by law. There is a conflict between the two. The goal of this paper is to

7、 analyze the conflict types and causes, and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Keywords:Freedoms of the press, privacy, conflict, resolve前言随着18 世纪的到来,民主自由意识普遍觉醒,新闻自由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每个人渴望对外界信息的求知与探知,以满足自己精神世界的享受,新闻自由应运而生。新闻媒介的触角逐步地伸展到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新闻活动有意或无意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屡见不鲜。法国的“戴安娜事件”、香港的“艳照门事件”、上海的“兽兽门事件”等等无

8、不说明对个人隐私的侵害。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私人领域、私人信息自我掌控的一种权利,当自然人不愿对外界透露自己的隐私,而新闻媒介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晓欲望”报道了自然人的隐私,使之变成了公共信息,从而侵犯了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二者冲突可见一斑。在这个层面上来看,应当从新闻自由、隐私权的概念入手,分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其原因,考察我国有关新闻自由的和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探讨我国的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机制。第1章 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概念提到隐私权,就必须先从隐私入手,探究其基本的概念。隐私,英文名字为Privacy。有隐居、秘密之意。关于隐私的概念,我国目前仅有学理解释,即公民生活中不愿被披露的

9、秘密,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的,都应当属于隐私范畴,包括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一般认为,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关于什么是隐私权,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表述,就目前国内学者研究来看,通说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在西方发达国家,隐私权体系较为完备。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并没有规定隐私权的概念。实际上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论文隐私权

10、,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随后美国就隐私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出现隐私权的判例。六十年代后,威廉罗塞在他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隐私权分为四部分,即与私人生活有关的、与安宁生活有关的、与形象有关的、与姓名有关的隐私权。英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不甚发达,隐私立法也很零碎。在德国,大多数判例和法学家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部分对“私权”的列举是详尽的,名誉权和个人秘密权将得到法律条款的保护。德国法学家和法官开始拒绝这些特殊的“人身权利”作为应受民法典第823条保护的绝对权利。二战后,联邦法官于 1954 年通过“公民的一

11、般人格权,保护隐私与名誉”的司法解释。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在1988年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对其保护采用的是间接保护方法,即将隐私权纳入到名誉权中加以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解释中隐私权虽仍未被确认为一种独立人格权,但是该解释隐含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其不失为一种立法上的进步。在学界,张新宝等学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将隐私的具体内容归纳为10个方面:(1)公民得保有姓名、肖像

12、、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尤其是性器官)的秘密,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公民不向

13、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张新宝认为,上述十项内容,又可以归纳为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两个大的方面。由于对新闻自由的主体、客体、内容、性质以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的认识的差别,不同的学者和不同的国内国际组织,对新闻自由的定义的界定,可谓歧见纷呈。中国台湾著名新闻史专家李瞻说:“新闻自由是个争讼纷纷的名词,没有一个人能为它确定一个公认的定义。 李瞻:世界新闻史,台湾三民书局 1993 年版,第 114 页 通读新闻学学者、法学学者、国家组织、国际组织对新闻自由的定义的解释,我们发

14、现,由于内涵界定者的学科背景的不同,界定时的社会历史情境的不同,人们给新闻自由所辖的定义也各不相同。由于对新闻自由的主体、客体、内容、性质以及其与新闻自由的关系的认识的差别,学术界和国内、国际组织对新闻自由定义的界定也不相同。有学者和国内、国际组织认为新闻自由就是采访、传递、批评等层面的自由有的学者说,新闻自由的就是采访的自由、传递的自由、刊载的自由、批评的自由、发行的自由。 储玉坤:现代新闻学概论,世界书局 1948 年版,第 367 页 还有的学者说,新闻自由包括采访自由、传播自由、出版自由、批评自由等诸多方面。 顾理平:新闻法学,中国广播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10 页 日本新闻协

15、会认为,新闻自由就是符合事实的报道和评论自由,接近新闻出处采访新闻的自由 参见李良荣:西方新闻事业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49 页 。新闻自由的内涵,并不仅仅是新闻和自由两个概念的内涵的简单相加。给新闻自由下定义,还必须明确新闻自由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综上所述,笔者将新闻自由定义为:新闻自由,是一种自由权,是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范围内所享有的自由从事新闻活动免于他人和政府干涉的权利。近现代以来,随着技术的发展,人们对新闻的范围进一步扩大。1947 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在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报告中,以 press指代的新闻媒体的外延,扩大到报纸、广播、电影、杂志和图书。该委

16、员会主席哈钦斯在报告的前言中说,“在第一次会议上,新闻自由委员会就已经决定将广播、报纸、电影、杂志和图书这些主要的大众传播机构纳入其调查范围。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 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47), pp.1,2,9.日本新闻协会在给新闻自由下定义的时候,提到了两点:第一,符合事实的报道和评论的自由;第二,接近新闻出处、采访新闻的自由。 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9 页 在西方一些国家,公民具有出版

17、自由,据此有学者指出,新闻自由包括:自由出版报刊,即不必向政府申请营业执照或交付保证金,在政治上、经济上不受限制,人人都拥有出版权;不受任何形式的事先审查,可以发布、发表任何新闻和意见(当然存在事后的追惩,即不容许报刊损害国家、社会和个人);不受限制地自由接近新闻源。简要地说,新闻自由就是新闻媒介拥有出版权、采访权、发布权 李良荣:西方新闻事业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20 页 。第2章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类型2.1 采访手段侵害采访手段侵害指记者为了获得吸引公众的私密资料,在无法正面得到的情况下,以身体或其他方式对公民的独处状态、私人生活和事务实施侵犯,以了解他人的生活情

18、况,破坏他人居住之安宁。在采访过程中,最容易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侵入私人住宅。这主要表现为记者在未经被采访者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公民的住宅进行采访。私人住宅受法律保护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人权。(2)运用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现代录音、录像技术逐步提高,工具微型、隐形化,使得记者有时选择运用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种采访在一定程度使人们失去安全感,造成精神紧张和痛苦。(3)监视跟踪、强行拍录采访。即以对被采访者的行踪或起居生活进行拍照或录像、跟踪的方式进行采访。(4)私自调查、偷窥他人个人资料。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资料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如果记者对这些个人资料进行非

19、法、秘密调查和窥探,就是侵犯了隐私权。比如利用私拆信函、偷窥档案、偷看个人日记、秘密进入个人电子邮箱等方式,获得个人资料。2.2 报道内容侵害报道内容侵害主要指报道的内容违法,不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等。具体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1)未经同意,对有关个人财产、婚姻、家庭情况以及生理缺陷、疾病史的披露。一般来说,这些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新闻报道不应轻易使用。(2)未经许可公开他人不光彩的经历。不光彩的经历主要指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包括当事人过去所有的不当行为。这些经历虽然是事实,但是因为只有特定的人可能知晓,所以也属于个人隐私。新闻媒体将他人的这些“往事”再次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不但会使当事人

20、感到精神痛苦,还可能造成他人误解。(3)报道性侵犯的案件中涉及被害人的姓名、地址及其他足以使人辨认的特征。新闻媒介对性犯罪案件受害人的姓名、地址的保密是各国新闻界公认的一条准则。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报道性犯罪案件的女性受害人作了限制。我国刑诉法也将有关性犯罪的案件作为涉及当事人隐私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第3章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原因分析3.1 冲突原因3.1.1 社会原因新闻体制的转变,社会经济利益的多元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新闻传媒“党和人民喉舌”的性质虽然没有变,但是以往的政治属性的色彩却在逐渐淡化,中国新闻界形成了以党报为中心,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面向社会的新闻传播体系,多元化的

21、传播体制为传媒发出不同声音提供了基础。“注意力经济”或者说“眼球经济”促使新闻媒体开始着眼于受众的需求,大量地报道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连的社会新闻,由于不同的经济地位的人有着不同的价值观,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不同群体对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理解各异,人们往往会本着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理解权利来追求利益。于是,新闻媒体对公众生活的大量关注不可避免地与大众的合法权利产生摩擦或碰撞。尤其是个别新闻从业人员为了追求轰动效果对细节进行失实的或夸张的描述而容易侵害公民权利导致名誉诉讼。3.1.2 立法原因由于法律制定者的视野和知识所限,再加上社会关系纷繁多样、不断发展变化,立法技术有待完善,使得他们制定的法律调

22、整的社会关系不完整,进而造成法律规范的缺失。其次,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具有滞后性,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社会关系也不断凸显,法律规范需要不停的修订以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和要求。法律的这种滞后性也会导致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保护在某些程度上缺少法律规范的调整,冲突也不可避免。最后,权利之间的界限有时存在交叉混合状态,无法分清界限,导致法律调整的困难,例如对个人信息与公开信息的界定有时就会出现模糊不清,出现这种情况,“新闻媒介对这部分信息加以利用,抑或个人有权保有这个信息空间,就是一个两难处境,冲突也在此形成。具体来说,我国现阶段新闻自由不同于那些在宪法中被明确规定为基本权利并受到民法所调整与保护的权利。

23、新闻自由的保护是从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条款中延伸而来,由于宪法并没有明确宣告这项权利,所以对于新闻自由权利的主体和客体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对新闻传播活动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比较严密,如损害国家利益的内容,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内容,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等;而赋予新闻媒体的权利相对比较弱。对于隐私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名誉权及侵害名誉权概念表述多种多样,然而,无论是民法通则、刑法和行政法中的相关规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地提及名誉权的概念,使名誉权的内涵和外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民法通则仅仅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却没有明确告知名誉是什

24、么名誉利益的内容等。因此法律实践中对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认定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不确定性。3.2 冲突本质冲突的本质关键在于价值的冲突,即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存在价值上的冲突。新闻自由与名誉权是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法律权利,新闻自由的价值取向侧重于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分析和评述,真实地表达社会现实,满足大众知情权的实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名誉权的价值取向侧重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利益和社会的正确认知,实现个人在私生活中的自主权利。不同的权利之间的不可侵犯的界限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存在交叉和重叠,权利的相互性特征导致保护某一种权利实际上就意味着抑制或侵害另一种权利。目前在我国,公民的两种权利都没有得

25、到充分实现,两种权利急于寻找自己的发展空间,在这个过程中,就难免出现一定程度的无序状态。新闻自由的行使必然涉及对人和事件的评论,涉及人的名誉,尤其是一些批评性的新闻报道:而关于名誉权保护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约束语言、文字等表达形式,使其不至于揭露他人隐私、诽谤他人名誉。侧重于保护新闻自由的权利必然要对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加以必要的限制,反之,侧重于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也必然对新闻自由的权利施加必要的限制。可见,新闻自由与名誉权蕴含着不同的价值,二者之间必然会发生碰撞。因此,新闻自由与名誉权新闻自由行使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价值冲突是二者之间最本质的冲突原因。第四章 4.1 基本原则第一是公众利益原则无

26、论是隐私权的保护还是新闻自由的实现,都应当以公众利益文根本原则。如果隐私权的保护仅仅是一种借口而违反了公众利益。在二者的协调框架下,仍应当坚持原有的价值评判。第二是公开场合原则,场合的不同,可能就导致信息的性质的不同。在私人空间和场合,凡是权利人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在性质上均应推定为隐私信息,这种情形下的隐私信息的取得,均应取得权利人的明示的同意。但是在公开的场合,个人信息有可能属于非隐私信息。第三是公开记录原则,公开记录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公开发布的正式文件、通知、判决书、布告,以及其他允许公开发布、引用的材料。在许多国家,新闻记者有权对政府保管和发布的文件、信息、资料进行查询和报道、评说。4.2

27、 法律协调在现实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更多是通过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体现出来的。因此一般意义上说,协调好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两者的冲突就能够协好调隐私权与知情权、新闻自由三者的冲突。法律是社会关系的最后救济,当知情权、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时,应当依据法律的基本法理和规定作出评判。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抗辩事由在法律中可以充分协调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的冲突,即符合一定条件的新闻自由虽然造成了一定的侵害,但这种侵害是法定的抗辩事由,不属于法律层面的侵犯隐私权。在实践中,如果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不得已报道公民隐私的,应当成立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再比如公众人物隐私权范围的让渡,是指在必要的限度内进行适

28、当的让渡。原因在于公众人物基于身份及其职业,自然会受到公众的关注。例如对于影视娱乐名人来说,他们的工作本身就是在公众面前展示其艺术。但通常越是著名的公众人物,其社会影响力越巨大,他们的行为往往会成为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所效仿的对象。所谓权利人同意,指权利人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同意新闻媒体采访并报道其隐私,由其自身承担有利或者不利的后果,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而不论权利人是出于何种目的。4.2.1 加快制定新闻法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实现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大众传播手段日益先进,其社会影响也更为深刻。如今之所以会出现新闻官司层出不

29、穷,恐怕是因为没有一部针对新闻媒体的专门的法律规范。同时,对于新闻媒体的具体各项权利也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加以保障。为了预防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除了当事人要提高预防意识、记者要恪守职业道德外,制定一部新闻法是极为必要的。上世纪80年代,我国有关部门曾经进行过新闻法文稿的起草工作,曾几易其稿,但终因意见不能统一,未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国仍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要件有三个:首先,侵权新闻作品己经公开发表。由于新闻传播的途径不同,新闻作品刊出的具体含义也有所不同。对于传统的报刊、杂志等平面媒体来讲,新闻作品的刊出意味着报刊、杂志等已经向社会公众发行,作品的内容己经公开

30、;对于电视、广播等音像媒体来说,新闻作品的刊出是该作品一经上述媒体公开播出或放映;对于网络等新型媒体来讲,新闻作品的刊出是作品己经被公开载于某一网页,能够为大众所看到。其次,侵权新闻作品的内容有特定的指向。这种指向有两种方式:一种为明确指向,即明确指明新闻所报道的特定人物的姓名和身份;另一种为暗示指向,即不公开被报道人物的姓名和身份,但新闻的内容能够让大多数人轻易地认出。最后,侵权新闻作品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隐私。即该新闻非法公开了权利人的与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无关的个人隐私。4.2.2 加强对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在制定了专门规范新闻工作的法律的同时,民法作为保护自然人基本权利的重要法律,也要对隐私权

31、进行明确的定位和保护。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在塑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具有某些相同的功能,然而在实践中二者更多地表现为冲突的一面。鉴于以上所提及的我国民事法律中隐私权保护的不足的现状,笔者认为,民法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进行直接保护。这不仅便于当事人受到侵害时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还可使自然人依据隐私权来对抗其他权利种类,如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等。目前,正在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已体现出上述设想,这在隐私权长期受到忽视的现状下意义十分重大。将来一旦民法草案获得通过,接下来的工作还要尽可能将关于隐私权的规定细化,从侵权方式到责任承担和赔偿损失都应有具体规定。目前,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人

32、民大学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两个草案均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对隐私权侵权的内容、行为和制裁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使得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受到法律的尊重保障自然人的私权利是民法学关注的重要领域。我国民法通则没有确认自然人的隐私权,而以名誉权的形式予以保护。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对新闻侵害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参照民法通则中对名誉权的保护的条款,这种对隐私权的间接保护实际上不利于隐私权保护。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制度:首先,在人身权制度中进一步突出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对几种重要的人格权(如自然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分别明确概念,界定其内涵和外延。尤其是

33、将隐私权明确地独立于名誉权之外。其次,在民法总则中增加“确认保护自然人人格尊严”的一般性条款。将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作为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在内的概念进行明确规定,而不是将其与各种具体人格权并列。这样的立法形式可以明确我国民法保护自然人人身权利的基本宗旨,也为将隐私权规定为具体人格权莫定了基础。最后,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加强对隐私权救济的力度。我国司法界虽从1993年起开始保护隐私权,但尚未单行立法。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在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中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的扩大性司法解释和立法机关通过的一系列单行法确立了这一制度。然而靠

34、司法解释和单行法来保护精神利益,必然造成法律适用范围的有限和具体操作的难以确定。因此,应当加强立法,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包括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自由权等的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制度和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的抚慰金赔偿制度。所以,建议扩大精神损害物质赔偿的范围,对于一切侵害人格权、生命健康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原则上均可适用物质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但过于向隐私权利倾斜,不保护正当的舆论监督和舆论评议,势必会侵害言论自由这种准公权利。因此,加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并不是对隐私权的无限保护,也应同时兼顾新闻自由。 第五章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特殊问题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5.

35、1 公众人物的概念在个案的利益衡量中特别要关注公众人物的问题。公众人物又称公众形象,“是指在社会各个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有卓越成绩,或因身份地位的显赫,或因罪行的重大原因,而为公众所普遍知晓的人物”。 王利明、杨立新著: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年版,第 425 页。如政府重要官员、著名歌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科学家和文学艺术家、战犯和社会公敌等。在学理上,公众人物可以分为自愿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自愿的公众人物出于自愿,参加公众活动,其自身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属于公众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在法律上,公众人物在公众场所的一般行为,不是其个人隐私,新闻记者对该公众人物的

36、新闻报道和拍摄等,不属于侵害其隐私权的行为。但是,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则可能有所不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是指参与公众事件并非是其自愿的结果,而是偶发事件所导致,因此,对于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其行为活动可能依然属于其个人隐私。5.2 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公众人物具有公共性,他们因担任公共职务或者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在其身上存在着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兴趣,其言行品德往往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恩格斯曾精辟指出:“个人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

37、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八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591 页。学者王利明曾在人格权法新论中指出:“可以说公众人物的事业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他们事业有关的个人情况。”在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发生冲突时,为了满足政治利益、公众的合理关注和兴趣这些公共利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利益要做出让步。5.3 完善建议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一般与社会公众的生活相关。可以说公众人物的事业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他们事业有关的个人情况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

38、488页。在社会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生活相关时,就应对其加以限制,以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而就其与社会生活无关的个人隐私,如夫妻两性生活,通信秘密等法律仍应予以保护。对此,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指出:“我认为应该有这样一条原则:如果报纸、电视是从一个可靠、负责的地方获取的信息,该信息又具有公共利益、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那样他们就有权发表这一信息,他们不应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转引自王春晨、姚秀盈:隐私权与知情权、新闻自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发表于当代法学,2003年第11期,第59页。此外,在满足公众合理兴趣的同时,也要切实保护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核心

39、内容之一,其作为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基本权利,是不受侵犯的。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此,在披露、报道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时,应当尽量客观,不能为了迎合某些公众的猎奇、刺激等不健康的兴趣,而刺探、炒作花边新闻,更不得捏造、侮辱、诽谤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尤其对于非自愿公众人物中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性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未成年的被害人),在报道时更应注意,尽量简单、低调处理,一般不宜公开其姓名、身份,以防止受害人被第二次被害人化。结论从前文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其实权利与权利(自由)的冲突最终都可以找到他们

40、之间的平衡点。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也正是因为法律保护的不健全,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冲突常常得不到解决。在新闻侵犯隐私权越来越频繁发生的今天,应当进一步协调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提供具体的理论指导与法律依据。总结与体会毕业论文是对我大学四年所学基础知识的专业知识的一次全面检验,通过撰写论文和毕业答辩,我觉得对自己的语言组织能力,表达能力,沟通交际能力,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有所提高,也使我变的更加自信、成熟。“团结、合作、谦虚”这三个词我的体会也比较深。做任何事都不是孤立的,不是你“闭门造车”,而是一个需要和他人交往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要团结,要有合作精神,要注意

41、和他人的沟通,要谦虚,不懂就问所谓“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总之,在整个论文完成的过程中,我体会到的是实验的艰辛和收获的充实,感受到的是一种坚持不懈、契而不舍的科研精神。对我以后的深造学习有重要的意义。致谢在完成终稿的今天,在敲完最后一个句号的时刻,我的思想同周围凝固的热气一样停驻了思绪万千,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光阴似箭,白驹过隙,转眼间四年大学本科生活就即将结束,四年大学学习生活注定将成为我人生中的一段重要旅程。四年来,我的师长、同学给予我的关心和帮助,使我终身收益,我真心地感谢他们。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

42、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谢意,同时也感谢学院为我提供良好的做毕业设计的环境,以及在设计中被我引用或参考的论著的作者。 随着这篇本科毕业论文的最后落笔,我四年的大学生活也即将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回忆这四年生活的点点滴滴,从入学时对大学生活的无限憧憬到课堂上对各位老师学术学识的深沉沉湎,从奔波于教室图书馆的来去匆匆到业余生活的五彩缤纷,一切中的一切都是历历在目,让人倍感留恋,倍感珍惜。参考文献1王岩.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D.吉林大学,2004. 2肖丹.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及其解决D.华中科技大学,2007. 3刘宁. 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D.山东大学,2009

43、. 4陈曦.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2010. 5侯颖颖. 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及解决机制D.西南大学,2011. 6李轶.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协调J. 法制与社会,2007,04:729-730. 7马平. 浅议权利冲突以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为例J. 法制与社会,2007,05:310-311. 8张淑芳.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问题研究J. 法制与社会,2007,05:747-748. 9李陶. 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及解决J. 法制与社会,2011,30:160-161. 10张浩泽. 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解决J. 法制与社会,2012,24:24

44、7-248. 11汤丽声.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对我国媒体审判现象的反思J. 法制与社会,2009,13:149-150. 12刘裕利. 浅议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衡平J. 法制与社会,2009,29:236+248. 附录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着利益与价值上的差异和冲突。本文认为,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应确立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优先保护隐私权的原则,同时还要从加强新闻业的自律机制,提高公众的隐私权意识等方面入手,协调二者关系,实现两种权利之间的平衡。新闻自由和隐私权都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产物,都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都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

45、与法制,保持现代社会稳定与和谐所不可缺少的。我国法律对二者的保护,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新闻工作者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披露批评一些不良现象,只要这些披露的事实真实,批评得中肯,一般不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恩格思曾说个人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的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成为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新闻媒体对某些不良现象的批评、揭露,能促进民主法制的建设,有利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一方面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另一方面又想借助媒体了解周围所发生的

46、一切,尽力扩大自己的信息视野,以满足自己精神需求。媒体为满足大众的心理,会尽可能地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媒体在生活中的作用、特点及内部规律,决定了它所报道的内容极易牵涉到别人的隐私。如记者在报道少年犯罪中涉及到其家庭背景时,就有可能公开了其父母的隐私,有的还可能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可见这对现代文明的产物有着不同的“个性”。新闻自由要求公开、揭露、传播,隐私权则强调秘密、保密、安定。它们一个强调“分享”,一个强调“独用”。在权利的应用和行使中,冲突就难以避免了。The right of privacy and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is

47、 a basic right of citizens, but between the two exists difference and conflict of interest and value. This paper believes that, in the event of a conflict between the two, should be established in the premise of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interests, the principle of priority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48、 privacy, but also from the self-discipline mechanism to strengthen the news industry, how to improve the privacy right of public awareness, coordination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to achieve the balance of power between the two.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is a product of m

49、odern civilization, is a part of Chinas civil rights and freedom, is to establish a socialist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and harmony. Chinas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two, is the need to safeguard the overall interests of society. Journalists to safeguard social and public i

50、nterests, need to be disclosed criticized some bad phenomenon, as long as the disclosure of the truth, fair criticism, generally do not constitute a violation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Engels once said that personal privacy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but when the personal or private and public intere

51、sts - the most important political life of contact, personal affair is not a general sense of the affair, a part of which belongs to politics, protect it against privacy, and become the news can not be avoided content. The news media for some bad phenomenon of criticism, expose, can promote the cons

52、truction of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protect the privacy of citizens.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also see, in real life, people on the one hand,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ir privacy, on the other hand, want to use the media to understand everything around, trying their best to enlarge the informa

53、tion perspective, in order to meet their spiritual needs. Media to meet the publics psychological, as much as possible into all aspects of peoples life, it may violate the privacy of citizens. The media role in life, characteristics and internal rules, decided it reported the content easy to involve

54、 other peoples privacy. As the reporter relates to its family background in the report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there may be the parents open privacy, some may also violated the privacy of victims. Visible on the product of modern civilization has a different personality.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i

55、s required to be disclosed, disclosure, dissemination, privacy, security, stability and emphasizes the secret. They are an emphasis on sharing”, one that is independent. In the application and the exercise of rights, the conflict is difficult to avoid. 附件1: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论文(设计)题 目学 院专 业学生姓名学 号选题来源教师

56、科研课题( );生产、工程或社会实践课题( )学生自拟课题( );师生共同拟定课题(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 学科竞赛 ( )研究目标或设计构想: 研究内容或设计方案: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进度安排:论文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学生(签名):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教研室意见:教研室主任(签名): 年 月 日注:本表格由学生填写,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由教研室审批留存。附件2: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基本规范要求 根据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和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报告的撰写格式(国家标准GB 7713-87)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大学本科毕业

57、论文(设计)基本规范要求如下:1 基本规范要求的内容1.1 毕业论文(设计)文本结构组成毕业论文(设计)由11个部分组成:毕业论文(设计)封面;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标题;学术声明;中外文摘要(或设计总说明);目录;正文;谢辞;参考文献;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分表;附录。1.2 毕业论文(设计)结构规范1.2.1 毕业论文(设计)封面封面按学校规定的格式填写,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学科专业等内容。1.2.2 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大学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必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周密思考和充分调研后填写,任务书的内容要能够体现设计者的主要思路和预期目标。1.2.3 标题 标

58、题要求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毕业论文(设计)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做到文、题贴切。题名中不使用非规范的缩略词、符号、代号和公式,一般不采用疑问句。标题的词语必须是有助于选择关键词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检索到的特定使用信息。标题的中文字数一般不超过20个字,外文标题不超过10个实词,中外文标题应一致,居中编排格式。1.2.4 学术声明示例如下:郑 重 声 明本人呈交的学位论文(设计),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设计)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设计)所涉及的研究工

59、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本学位论文(设计)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大学。本人签名: 日期: 1.2.5 中外文摘要(或设计总说明)及关键词 摘要是毕业论文(设计)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摘要主要是说明研究(或设计)工作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毕业论文(设计),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供读者确定有无必要阅读全文。摘要应用第三人称的方法记述论文的性质和主题,不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应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表达方式。排除在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不得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书写要合乎逻辑关系

60、,尽量同正文的文体保持一致。结构要严谨,表达要简明,语义要确切,一般不再分段落。商品名称需要时应加注学名。对某些缩略语、简称、代号等,除了相近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处必须加以说明。摘要中通常不用图表、化学结构式以及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毕业论文(设计报告)的摘要包含中文摘要和外文摘要。中文摘要字数为300字以内,外文摘要约为250个实词。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从汉语主题词表或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关键词不宜用非通用的代号和分子式。关键词的个数为3-8个。关键词的排序,通常应按研究(设计)的对象、性质(问题)和采取的手段排序,关键词后面不加冒号,两词之间应留出一个汉字的空间,不加任何标点符号。关键词应另起一行,排在摘要的左下方。中外文关键词应一一对应。1.2.6 目录目录由毕业论文(设计)各部分内容的顺序号、名称和页码组成,另页排在“摘要”之后。目录按三级标题编写(即:第1章、1.1、1.1.1),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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