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劳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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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编 号 : 劳 动 合 同 书( 全 日 制 用 工 )用 人 单 位 : _劳动者姓名: _签 订 日 期 : _年 _月 _日合同范本青 海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制使 用 说 明一 、 本 合 同 适 用 于 全 日 制 劳 动 者 , 即 在 本 行 政区 域 内 的 企 业 、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和 与 其 建 立 劳 动 关系 的 劳 动 者 , 在 订 立 、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 或 者 终 止劳 动 合 同 时 使 用 。二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使 用 本 合 同 书 订 立 劳 动合 同 时 , 凡 需 要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的 内 容 , 协 商 一 致 后填 写 在 相 应 的 空 格 内 , 填 写 不 下 时 , 可 另 附 纸 。三 、 本 合 同 应 用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 字 迹 清 楚, 文 字 简 练 、 准 确 , 不 得 涂 改 。合同范本四 、 本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 用 人 单 位 、 劳 动 者 和 劳动 行 政 部 门 ( 鉴 证 机 关 ) 各 持 一 份 。 应 由 劳 动 者 持有 的 一 份 不 得 由 用 人 单 位 代 为 保 管 。二 七 年 十 二 月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有 关法 律 、 法 规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双 方 遵 循 合 法 、 公平 、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订 立 本合 同 ,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第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合同范本住 所 联 系 电 话 第 二 条 劳 动 者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名 称 证 件 号 码 户 口 所 在 地 省 (市 ) 区 (县 ) 街道 (乡 镇 )现 居 住 地 址 邮 政 编码 联 系 电 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第 三 条 本 合 同 期 限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采 取 下列 第 种 形 式 :合同范本( 一 ) 固 定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 止 。 其 中 , 试 用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二 ) 无 固 定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起 。 其 中 , 试 用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三 )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时 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安 排 劳 动 者在 岗 位 从 事 工作 , 工 作 地 点 为 。第 五 条 劳 动 者 在 该 岗 位 的 职 责 要 求 是 :合同范本第 六 条 劳 动 者 按 照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的 工 作 内 容及 要 求 ,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 按 时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遵 守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劳 动 者 执 行 下 列 第 种 工 时 制 度 。( 一 ) 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的 , 劳 动 者 每 天 工 作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不 超 过 40 小 时 。 ( 二 ) 执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度 的 , 分 别 以周 、 月 、 季 、 年 等 为 周 期 综 合 计 算 工 作 时 间 , 但 其周 期 内 总 的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法 定 标 准 工 作 时间 。( 三 ) 执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度 的 , 用 人 单 位 在 保障 职 工 身 体 健 康 的 基 础 上 , 应 采 取 轮 休 调 休 、 弹 性工 作 时 间 等 适 当 方 式 , 确 保 职 工 的 休 息 休 假 权 利 和生 产 、 工 作 任 务 的 完 成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或 者 不 定 时 工 时 的 , 由 用 人单 位 报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保 证 劳 动 者 的 休 息 休 假权 利 。五、劳动报酬合同范本第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特 点和 经 济 效 益 , 依 法 确 定 本 单 位 的 工 资 分 配 制 度 。 劳动 者 的 工 资 水 平 , 按 照 本 单 位 的 工 资 分 配 制 度 , 结合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技 能 、 劳 动 强 度 等 确 定 , 实 行 同 工同 酬 。第 十 条 用人单位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元 或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 执行。(二)计时工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日),绩效工资(奖金)根据劳动者实际劳动贡献确定。(三)计件工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第 十 一 条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为 元 ( 不 得 低 于 本 单 位 相 同 岗 位 最 低 档 工 资 或 者 劳 动合 同 约 定 工 资 的 80%) 。第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劳 动 者 延 长 工 作 时 间的 按 150%的 标 准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 休 息 日 安 排 劳 动者 工 作 又 不 能 补 休 的 按 200%标 准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法 定 节 假 日 安 排 工 作 的 按 300%标 准 支 付 加 班 工资 。合同范本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第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双 方 按 国 家 和 青海 省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办理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手 续 , 并 承 担 相 应 社 会 保 险 义 务 。第 十 四 条 劳 动 者 在 合 同 期 内 , 患 病 、 患 职 业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以 下 补 充 保险 和 福 利 待 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 十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生 产 岗 位 的 需 要 , 按照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安 全 、 卫 生 的 规 定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必要 的 培 训 和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发 放 必 要 的劳 动 保 护 用 品 。第 十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 劳 动 者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用 人 单位 的 劳 动 安 全 制 度 ,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 防 止 劳 动 过 程中 的 事 故 ,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合同范本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第 十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双 方 按 照 本 合 同的 约 定 , 依 法 、 全 面 履 行 各 自 的 义 务 。第 二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变 更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投 资 人 等 事 项 , 不 影 响 本 合 同 的 履行 。第 二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等 情况 , 本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 由 继 承 其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单 位继 续 履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经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双 方 协 商 一致 ,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合同范本第 二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双 方 解 除 、 终止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六条 、 三 十 七 条 、 三 十 八 条 、 三 十 九 条 、 四 十 条 、 四十 一 条 、 四 十 二 条 、 四 十 三 条 、 四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执行 。第 二 十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双 方 解 除 、 终止 本 合 同 , 符 合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情 形的 ,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第 二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合 同 时 , 为 劳 动 者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明 ,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劳 动 者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系 转 移 手 续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应 当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 办 理 工作 交 接 。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 在 办 结 工 作 交 接时 支 付 。十 、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第 二 十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了 专 项 培训 费 用 , 对 其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 双 方 可 以 订 立 专项 协 议 , 约 定 服 务 期 ,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合同范本第 二 十 七 条 劳 动 者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 双 方 可以 订 立 专 项 协 议 , 约 定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 作 为 本 合 同的 附 件 。第 二 十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双 方 约 定 本 合同 增 加 以 下 内 容 :第 二 十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双 方 因 履 行 本合 同 发 生 争 议 , 可 以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可 以依 法 申 请 仲 裁 、 提 起 诉 讼 。第 三 十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和 青 海 省 有关 规 定 执 行 。用 人 单 位 ( 公 章 ) 劳 动 者 ( 签 字 或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合同范本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鉴 证 机 关 ( 公 章 ) 鉴 证 员 ( 签 字或 盖 章 )鉴 证 日 期 : 年 月 日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合同范本本 次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类 型 为 期 限 合同 , 续 订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为 年 月 日 , 续 订合 同 终 止 。用 人 单 位 ( 公 章 ) 劳 动 者 ( 签 字 或 盖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年 月 日 鉴 证 机 关 ( 公 章 ) 鉴 证 员 ( 章 )年 月 日合同范本本 次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类 型 为 期 限 合同 , 续 订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为 年 月 日 , 续 订合 同 终 止 。用 人 单 位 ( 公 章 ) 劳 动 者 ( 签 字 或 盖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年 月 日 鉴 证 机 关 ( 公 章 ) 鉴 证 员 ( 章 )年 月 日劳 动 合 同 变 更 书合同范本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对 本 合 同 做 以 下 变 更 :用 人 单 位 ( 公 章 ) 劳 动 者 ( 签 字 或 盖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年 月 日 鉴 证 机 关 ( 公 章 ) 鉴 证 员 ( 章 )年 月 日合同范本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对 本 合 同 做 以 下 变 更 :用 人 单 位 ( 公 章 ) 劳 动 者 (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年 月 日 鉴 证 机 关 ( 公 章 ) 鉴 证 员 ( 章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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